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条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怎么理解?
是包括已经损失的利益和将来预期会损失的利益吗?
那么在签订合同是时有没有告知违约将产生预期损失利益的义务?
比如说施工方与开发商,施工方交房时房屋有瑕疵,不符合交房标准,那么开发商是不是可以说等到验收合格时他们损失了多少客户,可以随便说一个数字,那施工方不是很吃亏。
首先违约责任以补偿为首要和基本功能,以惩罚为例外功能。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要受到限制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得超出违约者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所致的损失。并且非违约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打个比方:二道贩子乙,在和批发商甲签订合同时,把自己和消费者丙已经签订的销售合同的价钱、交货时间等合同内容都告知了甲。如果甲违约,导致乙违约,那么乙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差价)。
已经损失的利益和可以预料到的,人预料不到的法律不要求人负责任,法律不强人所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