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老人有二儿一女,名下有一处房产(是老人自购的),平时与大儿和大儿媳和孙女一起在老人房产居住,二儿及女儿自购房产另居住。由于大儿媳为人凶捍,经常打骂老人,老人同他们同住不同吃,靠退休金和其他子女赡养度日。不久前大儿去世,老人被赶出家门,去了二儿家居住。老人想要回房产,大儿媳独霸不给;老人想立遗嘱,表示不想分给大儿子家,想将房产赠与二儿的儿子,如何办呢?
只要老人能够自主表达真实意愿,完全可以自行订立遗嘱。立遗嘱可以通过专业律师办理,也可以在立遗嘱后到当地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房产是不是完全是老人的,老人的老伴是否有份,即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老人只能处理自己的部分,可以采取赠于或遗赠(遗嘱)的方式。
办理遗嘱公证应由申请人亲自来公证处办理公证,并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遗嘱公证申请表;
2、立遗嘱人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处分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申请公证人员上门办理;
3、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如立遗嘱人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未结婚的,应提供立遗嘱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4、立遗嘱人财产凭证原件,如土地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存款凭证、股票等;
5、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书,如本人不能书写,提供由他人代书的遗嘱书;
6、遗嘱受益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7、立遗嘱人申请撤销在我处经公证的遗嘱或者对原经公证的遗嘱补充或者另立新遗嘱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退回原遗嘱公证书原件;
8、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9、上述资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用A4纸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