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与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中有以下条款:
1、租金支付方式:半年一次,每次均应提前10天支付,先付房租后住房。
2、乙方如果拖欠租金,按应交租金的20%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10日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付有的押金中扣除租金和违约金,并可收回出租房屋。
3、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房屋内、外的结构改造、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所预交给甲方的抵押金不予退回。
现在的事实是:1、去年大概11月份,乙方开车碰坏了楼房的两个大门,不予理会。
2、2010年下半年的房租拖欠了21天未交。
根据以上合同规定,法院能否判决解除租房合同?
您的租赁合同中不知是否明确了租赁期间,如果没有,则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另外,从您表述情况看,双方约定的租金交纳时间并不是非常清楚,这一点需要您从以往几期的交纳情况或其他方面寻找证据。否则,您所说的“拖欠21天”缺乏标准。
至于开车碰坏了楼房的两个大门,您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