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国企下岗的,2007年9月至2010年6月在一中等职业学校任职(外聘)校方都 没与我签定书面合同,(只是口头说上一节课25元,到2009年提为一节30元)这学期已开学了没通知我是要我还是不要我上课,请问这校方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我应如何为权
如果你的身份是国企下岗职工,那么你与原单位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属于在职不在岗,这种情况下任何用工单位都不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2007年9月至2010年6月在一中等职业学校任职(外聘),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定义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签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因此,这学期已开学了但没通知你上课,说明学校并不准备延续你们之间的合作关系,未通知你并不违反《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