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小公司上班,试用期两个月过去了,公司以没有客户没有出单为由,要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如果我自己不愿意在这家公司做了,辞职,公司会对我有什么补偿吗?(和我一起入职的几个同事,也没有出单没有客户,公司却签了合同,这是不是存在着人格歧视?)公司如果觉的我不合适,可以直接解雇我,这样延长试用期是我的照顾么?
你并不熟悉《劳动合同法》,也不明白试用期的定义,所以才会得出上述结论。
其实在你与该公司到目前为止的两个月关系中,公司存在着诸多违法行为:
1、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与你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公司以没有客户没有出单为由,要延长试用期一个月”的做法,更是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自己不愿意在这家公司做了,辞职,公司不会对你有任何补偿。
但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向公司主张自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二倍的工资;补发应发正常工资与试用期工资间的差额部分;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如果是公司辞退你,你除上述要求外,还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本个月工资的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没办法,就先再试用一个月看吧,要不就准备在这试用着,找另外一份工作吧。你要是准备干就试着搞到一个客户,小客户也行。要不你就和公司的老人打好关系。关键时候他们会帮你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