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单位已经连续上了十三年班,但是和单位一直没有签过合同,单位也没为我买保险.从前年开始我和单位几个情况相似的人一起找单位,要求单位为我们买保险和签合同,但单位不同意,期间经历了很多,到过劳动仲裁,到过法院,有的人中途退出,等等.....最后的结果是:去年单位为我买了七年的保险,我同意了,自己又凑了些钱把十二年的社保全买齐了...
然后一直这样继续着上班,合同的事单位和我都没提了,我想就这样算了,只要单位给我买保险,就这么凑合着上班吧,必竟现在工作也不好找,但上前两个月单位突然要求和我们签合同,但只签一年,期间有一两个同事签了。我不同意,因为我知道我现在的这种情况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我要求单位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经历拉锯战后,单位最后和我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没有签合同前有知情人告诉我说,你们这次签一年和签无期限都没有区别,单位都会对你们不利的,签一年的到时不会续签,签无期限的到时在来整你。当时知情人劝我还不如和单位作个了断,以单位违反新劳动合同法诉讼到劳动仲裁。但我还是想到单位上班,所以签定期无固定期限合同。
现在问题来了:单位调我的岗位。我从进单位就在那个岗位一直工作到目前,现在单位要调动我,而且是很不好的工种,是单位都不愿去的地方。但我又不能不去,劳动合同规定单位是有权调动我的。。。
我真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办,我是抱着对单位的一线希望才签定的合同想留在单位继续上班,但现在单位明显就是整我,想把我逼走。。。
上次那个知情人就劝我和单位作个了断,以单位违反新劳动法不签合同为由要求单位付我双倍工资和加班费(我星期六一直上班,但没有加班费,单位的在编人员是有的,我们领工作是一张表格上写着名字,后面是金额:1000元,然后就是签名,这就算领工资了)。知情人说工资上没有明确标明加班费,可以要求单位付我加班费。。。
但现在是我已经签定了这个合同,我现在是否已经失去了所有能诉讼的理由啊???我该怎么办???我还能告单位付我2008年2月至2010年6月(合同签定日期)之前的双倍工资吗??还能追讨以前的加班费吗???
问题较多,尝试着作如下回答,未尽事宜,可继续探讨:
1、虽然你于两个月前历尽艰辛,迫使单位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妨碍你向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自2008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间的二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的差额)。
2、你星期六一直上班,但没有加班费(单位的在编人员是有的),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要求单位补发。
3、关于“现在单位调我的岗位。我从进单位就在那个岗位一直工作到目前,现在单位要调动我,而且是很不好的工种,是单位都不愿去的地方。但我又不能不去,劳动合同规定单位是有权调动我的”问题,其实从你的字里行间已经不难看出属于单位的刁难、甚至是报复行为,你可以拒绝接受:
(1)《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劳动合同可能约定了劳动者从事“操作工”或“一线员工”的身份,但该约定是概括性的,并不明确,也不涉及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内容,应当视为双方未明确约定工作内容。
车工、钳工、刨工、铣工、工磨、电工等都属于操作工,甚至清洁工都可以认为是一线的辅助工作,但是工作内容却有着天壤之别,人为地在不同工种之间任意调动,既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初衷,也是对劳动者的极不负责任。
因此,在对工作岗位变更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认定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履行的工作岗位内容确定。这一方面符合实际情况,比较合理,另一方面也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双方未就工作内容明确书面约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未约定的内容应当按实际履行确定,而不能任由用人单位进行解释。
4、既然你现在的境遇不幸被知情人言中,你也已经对自己的选择心生悔意,那么,建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补发被克扣的加班费;补缴本应由单位缴纳实际上由你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1、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年没有签订的是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你们单位肯定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2、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三份,劳资双方各一份,另一份送往劳动局备案,你单位肯定没有这么做,因此,也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3、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单位只买了一部分,因此,也是存在违法行为的。
4、签订劳动合同后,劳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调整包括工资待遇、岗位,如果需要调整应协商一致,否则也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综上,你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收集能证明你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号牌、工作服、工友的证言、劳动合同等证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
本律师认为,你的合同可以试用合同撤销法律规定,你可以解除对你不公的劳动合同,用法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 张东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