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现在存在这么一个情况,就是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拥有一新一旧两幢住宅,都是在村里不同地方,且新建住宅面积符合当地的住房标准。由于之前村干部不得力,造成老宅一直没有收归村集体所有。今年又由于新农村建设,要在村内扩建一条村道,需要拆除该农户的旧房。现在这些农户要求村委会以一个或两个新宅基地为赔付条件,才肯拆除其旧宅。
我想知道的是,村委会如果以两个新的宅基地为条件与农户订立拆除旧房协议,这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还是这种合同本身就因事先违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的规定,而失去了合同订立的法律依据?
恳请律师尽快给予答复!谢谢
如果村委会再给某些村民宅基地是违法的,他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原因: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一块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向这种重要的事项,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该由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