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公是做建筑承包的,现在三角债,别人欠他的还没能追讨回来,他欠别人的,债主是隔三差五来闹,但他在追讨过程中,在讨到的情况下有多少都还给那些债主了,但最近有一个债主把他告了,是借了35万还没归还,我们同法院协商的是根据自己能力偿还(根本同债主无法沟通,来家就骂人),当初他借的钱我们根本不知道,是别人到家里来我们才清楚的(我们和公公婆婆住一起的,他家就我老公一个孩子),当时债主带人到家里,我们都在上班,他们就打我婆婆,还逼她签字,我婆婆不认识字,但怕牵连我们就签字了,所以我婆婆是第二被告,但她是不上班的,常年在家帮我们带孩子的,昨天法院的来家里,跟我婆婆说有多少就还,尽量年前还清,不然就封房子,我估计别人不还我公公的工程款那是很难还上的,这个房子是我们唯一的财产,家里也没存款,早就垫到工地里去了,我和老公是一般打工的,每个月也就1000多的工资,还要养孩子,现在吃饭都成问题了,我想问问,到时候法院来封房子了,我们住在哪里?里面的物品我们是否还能使用,在没有其他住的地方的前提下是否可以住在房子里?谢谢了,真是很着急,本来想找律师询问的,实在是没这个钱,只有在这里请教了,万分感谢!
1、要确定你们的房屋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如果是你们夫妇的,法院就不能查封,你们是案外人。你们可以向法院说明。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是你公公婆婆的,如果案件尚在审理期间法院是不能查封的。
3、如果案件已经判决,法院不能对你们家唯一的房屋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现在你们一家子都住这,你们的房子属生活必须品,你们可以向法院人员提出。对法院的人员你们可以强硬一些,一般法院执行人员都怕出事,你们可以告诉法院人员,要是没有地方住,住法院去,呵呵,他们就会好好考虑了。但这都是旁门左道,你们想法还钱才是要紧的,即使法院的不执行了,债主也不会放过你们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一套居住用房的,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因此,不影响你们正常居住,只是不能再房屋买卖,所以也不用担心居住问题.至于欠款问题,由于不是你们夫妻的债务,因此即使败诉,你们也不会承担责任.如果你们想还款,可以在法院调解下列一个还款计划,当然要根据自己能力履行,不一定是对方起诉的数额,可以协商确定,同时要求法院出具书面文书,切忌私下解决.
三角债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你公公要不回钱来并不能成为他不给别人钱的理由,根据你的阐述,案件应当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如果他依旧不履行判决义务,房子可能被查封,但不影响居住。如果他有到期债权无法收回,可以以被执行人的名义申请法院执行他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这或许是个两全其美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