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在我们区的法院判决后不服经过努力又在我们区法院得到从新审理但判决仍不合理我又到我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且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有一个审判员和一个打字员审理和打字这样开庭不符合哪些条款?中级人民法院的这次审理属于几审?(请说的详细些,谢谢)
中院的审理属于二审,中院的审判组织不合法。民诉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
他们的做法不对。
二审开庭必须是合议庭,不能独任审理。但有可能作为询问处理,不作为开庭。
1、你要仔细看看二审法院(中院)的开庭后让你签的笔录是什么笔录,如果是“庭审笔录”那么毫无疑问是违反二审必须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属违法法定程序。
2、如果你签的是“询问笔录”就不好说二审法院违法了。
原因:
以我的工作经验看,你的案件在二审时,人民法院出现一人审理这种明显的程序违法行为的几率较小。你的案件十有八九是二审法院采用了径行审理的审查方式,也就是不开庭进行书面审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二审案件进行径行审理(书面审理)。而在径行审理的时候法官可以采用询问的方式查清案情。因此实际中就出现了一个审判员问,一个书记员记的情况。
你看看让你签字的是询问笔录还是庭审笔录。保守的说现在我们这儿的中级人民法院,径行审理的案件占上诉案件的70%。我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很多类似的情况,我也仔细查过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件的案卷,结果是径行审理时法官如何进行询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在审查法官审理案件程序问题时,这种情况一般不认为是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你的案件的情况很可能是二审法院径行审理,这个程序上不好挑法院的错误。其实我遇到的很多案件中院在询问时的程序和正式开庭一模一样,但笔录偏偏就是询问笔录,你还不能说法院错,弄的我也十分郁闷。
经验之谈,仅供参考
中级人民法院属于二审。
应该是有三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二审法院严重违反程序。
你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好在二审判决后两年内提出申请,要是能证明现在距你收到二审判决书不到两年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