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0—643)
唐*家。魏郡内黄(今河南内黄西北)人。祖籍巨鹿下曲阳(今河北晋县西),一说馆陶(今属河北)人。字玄成。少孤贫,出家为道士。隋末参加瓦岗起义军,后随李密降唐,任秘书丞,至黎阳劝李降唐。曾为窦建德所俘,建德败后,归唐为太子洗马,以秦王世民功高,曾劝太子早为之计。太宗即位后,用为谏议大夫,前后陈谏二百余事。贞观二年(628)迁秘书监,参预朝政,秦引学者校定四部书。七年,任侍中。进左光禄大夫,封郑国公。曾主持梁、陈、齐、周、隋诸史的编撰工作,著有《隋书》的序论与《梁书》、《陈书》、《齐书》的总论。曾提出“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居安思危,戒贪以俭”。言论见于《贞观政要》。著《类礼》及主编《群书治要》。历史 (580~643) 唐初重臣。字玄成。钜鹿(今属河北)人。早年值隋末战乱,曾投瓦岗起义军。后入唐充太子建成掌管图籍的洗马官。太宗即位,先充谏议大夫,继任中央行政长官之一的侍中。贞观十七年病卒于任。魏徵以性格刚直、才识超卓、敢于犯颜直谏著称。作为太宗的重要辅佐,他曾恳切要求太宗使他充当对治理国家有用的“良臣”,而不要使他成为对皇帝一人尽职的“忠臣”。每进切谏,虽极端激怒太宗,而他神色自若,不稍动摇,使太宗也为之折服。为了维护和巩固李唐王朝的封建统治,曾先后陈谏200多事,劝戒太宗以历史的教训为鉴,励精图治,任贤纳谏,本着“仁义”行事,无不受到采纳。贞观十三年(639)所上《十渐不克终疏》,在当时和后世都有重要影响。
在法律思想上,遵循封建儒家正统,强调“明德慎罚”,“惟刑之恤”。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德、礼、诚、信:一个明哲的君主,为了移风易俗,不能靠严刑峻法,而在于行仁由义;光凭法律来规范天下人的行为是办不到的。“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他把治理国家之需要有刑罚,比作驾车的人之需要有马鞭,马匹尽力跑时,马鞭便没有用处;如果人们的行为都合乎仁义,那么刑罚也就没有用了。但法律或刑罚毕竟是不可少的,他认为法律是国家的权衡,时代的准绳,一定要使它起到“定轻重”、“正曲直”的作用。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执法时“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而决不可“申屈在乎好恶,轻重由乎喜怒”,否则便不可能求得“人和讼息”。这一点对君主来说尤其重要。所以在进谏时,他总是特别要求太宗率先严格遵守法制以督责臣下。在听讼理狱方面,他特别强调“必本所犯之事以
以为主”,做到“求实”,而不“饰实”,严防狱吏舞文弄法,离开事实去严讯旁求,造成冤滥。他自己每奉诏参与尚书省评理疑难案件,都按照这些思想,着眼于大体,公平执法,依情理处断,做到“人人悦服”。魏徵所著有《隋书》的《序论》和梁、陈、齐各书的《总论》,另有《次礼记》20卷,和虞世南、褚亮等合编的《群书治要》(一名《群书理要》)50卷。他的重要言论大都收录在唐时王方庆所编《魏郑公谏录》和吴兢所编《贞观政要》两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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