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以前的学校签订的合约2007年已到期,现供职于另一所学校。以前的协议规定3年内不准在同类学校任教。现在还生效吗?保险早已转出。谢谢了!
我与以前的学校签订的合约2007年已到期,现供职于另一所学校。以前的协议规定3年内不准在同类学校任教。现在还生效吗?保险早已转出。
··学校的供职合约,应当不涉及竞业保密问题,故,不应当对劳动者有此限制,本条约定无效。 再则,“同类学校”的定义没有法律依据,不变操作。 故,不屑一顾。
你们之间签定的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只能就竞业禁止的原则,规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超过2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符合竞业禁止的规定,单位才有权限制你。
所以第一,期限只有2年,3年的要求是错误的!
第二,你只是在原来的学校教书,应该不涉及上述问题,所以根本谈不上竞业禁止。
所以,该条款无效。
但是你要注意,如果条款有效,即使你离开了原来的单位,也是有效的,你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