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月前一场交通事故,我乘坐别人的车上班。我和对方的司机受伤最重。如今都是自己付费治疗。但是这么久了交警队还没有下达责任认定书,所以不能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我方全保(长沙保险),对方只有交强险(广东保险)。交警队希望调解,但是不能。于是交警队告诉我们上诉法院。我方因为我的伤最重,所以我配合做好了法医鉴定和司法鉴定(九级)。那么我花费的精力和金钱更多了。我乘坐别人的车倒是陷入这场事故越来越深,还要涉及官司。我想不通,还不如自己出钱治疗算了。我是肋骨骨折,3个月就好了,也只花费几千元。而后面的事没想到更烦更多。请问我有没有必要陷入这场官司呢?谢谢!
你说的这个事故处理程序不对了。
根据《道路交通法》及其细则的规定,交警部门应该是在事故发生十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书,如果有技术鉴定的,则是在鉴定结束后五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书。并且,只有在作出责任认定书后,才能调解。建议你把这程序理顺一下,看看究竟是差哪了。
你乘坐别人的车,你可以向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索赔,也可以向该车国主索赔,保险公司的事儿,你不用管,要想得到赔偿,你应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向法院起诉,如果等到过期,你就要不成了。
另外,你是在上班途中因机动车造成的伤害,这应该属于工伤,人可以直接向单位请求认定工伤,单位在一个月内没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的,你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
你也可以作为案件厉害关系人参加此次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