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邮政上班有10年,从2000年到2007年为劳务工,2007年被录用为正式工,首签合同3年,现已到期,邮政公司不想签合同了,他们合法吗?
从2000年到2007年为劳务工,2007年被录用为正式工至今,你始终在该公司工作,呈连续状态没有中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要你准备续签,邮政公司就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邮政公司不想签合同了的做法是违法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不合法,他们需要要支付赴约金。你可以下载一下我发的劳动法解读,自己了解一下。
附件:新劳动法解读.doc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