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爷爷先兄弟3后奶奶最后挂了,留下来遗产,兄弟三人,是不是先得爷爷的一半三人分,然后奶奶的三人份。兄弟1.2不在房内居住,兄弟3夫妻居住,后兄弟3过世
出现以下问题:1:兄弟2与兄弟3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
2:房子共三层,兄弟三人签有并公证一份2-3层加盖,内容大概为加盖部分归兄弟3的妻子所有
3:房子产权在爷爷名下
我想咨询下法律帝:
1:目前在产权没有变更(仍在爷爷名下)的时候,兄弟2能否要求取消赠与合同
2:加盖并三人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3:按继承法兄弟3的妻子是否享有分配遗产的权利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本案实际本案涉及一个法定继承问题、一个公证文书问题,一个赠与合同问题。下面对这三个问题一一解答。
首先,我们要分析这份公证文书的效力。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还需要弄清楚,你说的房子产权是在爷爷名下,是不是就是指房子登记在爷爷的名下,如果是登记在爷爷的名下,是否有对房屋的描述,例如房屋几层,面积多少。这里有一个法律问题,一般在农村自己建造的房屋,房屋建成即取得所有权,并不以登记取得所有权的要件,只是在转让所有权的时候需要先办理登记。那么如果整套房屋都登记在爷爷的名下,那这份公证合同就相当于一个合同的效力,公证书上兄弟三的妻子和爷爷(房子的权利人),可以一起带着这份公证书去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也就是说,这份公证文书本身并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说这个房子现在就是归兄弟三的妻子所有,只能说这个房子应归兄弟三的妻子所有。
爷爷作为房子的权利人先死亡,你没有提到存在遗嘱,那么将适用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爷爷的妻子和孩子,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爷爷的房产,也就是说只要爷爷的妻子还活着,他的兄弟是无法分得遗产的。因此爷爷的兄弟不能通过继承取得房产。如果兄弟三依照公证文书去办理了登记,成为了房屋的权利人,那么在他死后,他的妻子就可以依据继承法取得属于兄弟三的房产,但爷爷的房产她物权继承。
最后我们分析这份赠与合同,你对这份合同的当事人描述并不是很清楚。房子是谁赠与谁的,二伯为什么要撤销这份赠与?那么就我的理解发表一下观点。房子应该是三伯赠与二伯的,因为根据你的描述,三伯才有可能是房子的权利人。因为不了解赠与的具体情形,所以没有办法精确告知你可以怎么做,仅就赠与合同撤销的一般情形告诉你。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签订之后,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之前,也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另外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赠与人在任何情形下,包括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后,也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你能提供细节,回答可以更准确的。
参考文献:《合同法》 《物权法》
案情交代的不清楚,死亡顺序不清楚,“爷爷先兄弟3后奶奶最后挂了”好像都死了。但可以对比一下规则进行分析判断:
夫妻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孙子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本案中是否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三兄弟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
2可以起诉要求取消赠与合同,房子作为遗产没有分割之前归全体继承人共有,部分继承人无权处分
不明白公正的是什么,难以判断
妻子是爷爷奶奶的孙媳妇,不在继承人之列,其获得遗产的可能性有两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被继承人赠与即遗赠。
爷爷死后先对半分,一办是奶奶的,爷爷的部分四分:兄弟1.2.3和奶奶
兄弟3死了财产分出妻子的一半,剩下的归3妻子和3的孩子还有奶奶三人平分
后来奶奶过世了,财产归兄弟1.2以及3的孩子(代位继承)平分,如果3没有孩子,3的老婆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参与分配
对于赠与合同不知道送的是什么,如果是个人财产,已经对方接受即成立,但是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
如果是应得份额,可以看做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一旦分到遗产及赠与3,无论那种角度,都可以撤销
对于公证是有效的,是大家关于所有权的约定,自建房自建造之日起享有产权,这个房子已经能够是3的了,和一层为区分所有,不属于遗产。办理产权的时候给三的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