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大律师陆伟雄表示,在香港,只要妇女出现“妊娠征状”,私自终止妊娠的行为(堕胎),便是非法堕胎,根据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6条“施用药物或使用器具以促致堕胎”罪行,最高可判监7年。
据指出,如果证实私自“终止妊娠”时已经怀孕28个星期(7个月)或以上,即触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B条“杀胎”罪行,可被控误杀罪名,最高判终身监禁。
此外,企图将婴胎从厕所冲走的行为,不论婴儿是否出生前已经死亡,也触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8条“隐瞒婴儿的出生”罪行,最高可判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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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指出,如果证实私自“终止妊娠”时已经怀孕28个星期(7个月)或以上,即触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B条“杀胎”罪行,可被控误杀罪名,最高判终身监禁。
此外,企图将婴胎从厕所冲走的行为,不论婴儿是否出生前已经死亡,也触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8条“隐瞒婴儿的出生”罪行,最高可判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