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2003年9月16日发生在新疆喀纳斯的特大旅游交通事故中死亡者的家属,来自上海,兰州和潍坊。这次事故造成了6人死亡,3人重伤,多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我们在擦干了伤心的泪水之后走上漫漫的索赔之路。
大家可能都在各种媒体上看到了有关这次事故的一些只言片语,但是我想大家从这种所谓的正面报道中是无法得什么信息的。所以,我有必要再强调一些关键点:
1、发生事故的旅游车上有2个驾驶员,1个导游和30个乘客,共计33人。车上的游客是来自9个不同的旅行社的散客拼团而成的。车辆是组团社联系的,导游也是组团社出的。注意,这些信息我们的亲人在和旅行社签定旅游协议时根本不知道。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们已经拿到,其中谈到3点:一,事发时的驾驶员是无证驾驶。二,旅游车驾驶员操作不当。三,旅游车超速。所以,是旅游车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注意,一辆载着30多条人命的行驶在崎岖的山路上的旅游车的驾驶员居然是无证驾驶!我们的愤怒无法用语言描述了。
3、与我们亲人签约的旅行社认为他们在这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不会对我们进行赔偿。这次事故中的死难者均没有购买人身意外险。旅行社现在有强制购买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他们认为如果他们要赔偿,全部责任也转嫁到保险公司,根据这个责任险来进行赔偿。
4、我们从旅游局得到的信息,这次事故是按照一般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所以死亡赔偿金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来计算,即事故发生地的年平均收入补偿10年,也就是5、6万元。
5、车辆单位(昌吉快客公司),认为出事车辆是个人购买挂靠在他们公司的,所以他们没有责任,拒绝赔偿。
6、和我们签约旅行社多次暗示,他们是个小旅行社,根本就没有什么钱,要他们赔偿是不可能的,大不了他们倒闭关门,我们还是拿不到任何赔偿!
我们认为,我们是和各自的旅行社签定了旅游合同的,我们只和旅行社发生关系,所以赔偿也是找旅行社。至于组团社,保险公司,车辆单位和我们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和纠纷我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参与。
但是,到目前为止,所有的相关旅行社都是在搪塞和推委责任,一会儿搬出保险公司,一会儿搬出交警大队,一会儿搬出车辆单位。就是不和我们谈实质的对死者的赔偿问题。
我们也找了旅游局,甚至自治区政府,但是都没有什么实质的进展。
所有以上事实我们无法接受的。我们认为该事故不是单纯的交通意外,不能仅仅以上述法规进行赔偿。 但是,我们的心里也很乱,一时无法理出一个头绪。
这里,我想向大家说的是,在新疆这种小旅行社,非法转卖游客,非法拼团,甚至无证驾驶车辆的现象肯定不是个别的偶然现象。而且,在出了事故之后,索赔是如此的困难。当地人都说在新疆,交通事故是司空见惯的了,顶多赔了3,4万了不起了。在新疆如果旅游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一条人命也就值几万人民币!!!这样,还有谁敢去那里旅游啊!游客做为一个消费者,他的权益怎么能得到保障呢!从这件事中我们深刻的感受到了,在新疆生命是如何被漠视!
请问各位有哪些建议和想法?帮助我们有理,有利,有节的进行索赔工作,给死者一个安慰,给生者一个说法。
谢谢!!!
美丽的新疆?美丽的喀纳斯?
恐怖的新疆!恐怖的喀纳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