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闽清宏琳厝理事会突然宣布:收回宏琳厝景区旅游经营权,由其自主经营。同时下调门票价格,6月21日开始从原来的42元/人下调到25元/人。
据悉,突然生变的原因与开发商提前中止合同有关,目前合同双方已就此事对簿公堂。
据了解,2005年4月20日,福州清龙古民居旅游开发公司(以下称“清龙公司”)与宏琳厝理事会签订了《开发经营宏琳厝古民居旅游景区承包合同书》。合同中规定,承包期为40年,自2005年4月1日起至2045年4月1日止。第一年承包金为25万元,然后每年递增2万元。
宏琳厝理事会称,按照合同规定,今年的承包金为29万元,应在今年4月1日当天一次性付清。4月1日当天,清龙公司支付了2万元,拖欠27万元。
合同中还规定,清龙公司应在承包期的头5年,在宏琳厝景区内投入1000万元作为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厝内修缮、复古等费用,同时承包期间的第一年(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投入不能少于100万元。
宏琳厝理事会认为,清龙公司承包宏琳厝景区旅游经营权已是第三年,但迄今为止该公司投入宏琳厝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不足100万元,因此出面要求清龙公司严格履行合同。清龙公司答复说,“经营环境恶化,致使公司无法经营”,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承包押金10万元。
双方经司法部门调解无效,宏琳厝理事会遂于6月20日宣布收回宏琳厝景区旅游经营权,由其自主经营,并下调门票价格。宏琳厝理事会要求清龙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缴纳拖欠宏琳厝的承包金27万元、滞纳金及巨额修缮费,并赔偿承包期间遭到破坏的文物的损失。
目前,清龙公司已经就此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尚未作出最后判决。(黄笃文黄育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