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雁荡山三日游”
2007年10月30日,我与南京某旅游公司签订了“浙江雁荡山三日游”的《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按“合同”规定,此行程不组织集体用餐;安排两个晚上住宿;宾馆为2-3人标准间(含空调、彩电、热水、独卫);全程无购物;除景区小交通20元/人自理外,无自费项目;由签约旅行社提供全程导游服务;费用为428元/人。根据前台服务员的宣传,我们购买了旅游意外险,故总旅游费用为(428+10)×2=876(元),不含餐;本人以现金付款,由该旅行社开出收据,并注明“行程结束后以此换取发票”。
11月2日晨5点50分,我们夫妻俩在南京新街口羊皮巷口乘坐南京某风光旅游公司的45座“宇通”牌空调旅游大客车,去浙江雁荡山风景区旅游。此行系由南京某旅行社自行组团(浙江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局在该社设有办事处),并派一女导游全程服务。
我们全团共有36位游客,其中有20位游客为某单位集体组织的。从总体来看,本次“雁荡山三日游”的行程基本上是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
一、好的方面
1、旅游合同、收据、行程单等手续正规,字迹清晰,出具完整。根据《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第七条关于旅游者在出游前“可自行选择投保旅游意外险”的规定,南京中天旅行社前台服务员丁景雪积极建议我购买旅游意外险,我接受了她的建议,夫妻俩各买了一份意外险。
2、旅游车辆为45座“宇通”空调大客车,车况良好;驾驶员技术娴熟,守时安全,谨慎驾驶,乘坐较为舒适。
3、游览的景点较多,安排紧凑,全部按行程单完成。导游员按规定持导游证上岗。在返回南京途中,有部分游客因购物迟到半小时,车上其他游客意见较大,导游小佟能及时引导,调节旅客情绪,从而缓和矛盾。
4、游客被安排在地处雁荡山景区“步行街”的标准间住宿,符合合同约定的次数和标准。
5、按合同规定,此行程不组织集体用餐。女导游员根据部分散客要求,灵活安排了就餐。在就餐高峰、饭店人手不够时,导游能主动帮忙端饭端菜,为游客节省时间,受到了游客的好评。
6、全程没有购物,也没有自费项目。因没有乘坐景区“小交通”,故未产生任何其它费用。
二、不足之处
1、导游讲解不详细。
虽然全陪导游小佟上车后即作了自我介绍,也简单介绍了此次旅游行程,但语言不够生动、详细,沿途也未对雁荡山的风土人情、历史典故作任何介绍。
2、就餐时间太紧张。
对全陪导游预定好的团餐来说,如果半小时已很紧张的话,那么,对凑不齐8个人而不能团餐的散客,用餐时间则更短了。
三.质量反馈
11月4日下午,我们在结束“雁荡山三日游”的乘车返程途中,我给6位游客每人发了一份《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反馈表》。其中有4人对“导游服务”、“讲解水平”、“住宿”、“游览车辆”、“景点游览”和“旅游购物”等6项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有2人对“游览车辆”和“旅游购物”感到“比较满意”;对“导游服务”、“讲解水平”则表示“不满意”。
一女游客在“意见和建议”中认为,此次雁荡山三日游“总体比较满意”;另一游客说:“导游能够和游客打成一遍(片)”;一游客建议:“希望以后不要安排朝阳洞以及不能反映雁荡(山)特点的少数民族歌舞表演的项目”。
四、几点建议
1、江苏省南京市距浙江省乐清市的雁荡山景区约620公里,行程需要7-8个小时。为了游客的安全和驾驶员的健康,我建议凡交通里程超过500公里的旅游景点,交通安全执法与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可联合发文强制要求配备两名驾驶人员。
2、在每年11月、12月的“旅游淡季”,各旅行社更应讲究诚信和优质服务。今年国庆节刚过,我即准备外出“暗访”。在媒体旅游广告的引导下,我们选定去“雁荡山三日游”。
为此,我们发现两个问题:
一是旅游价格混乱。如同样是“雁荡山三日游”,其景点、行程均大致相同,却有338元、428元、498元等几种价格。当有游客问南京某旅行社前台接待人员为什么实际价格比广告价要贵90-160元时,解释说是“报纸印错了”。
二是不少旅行社只顾“卖人头”,不愿组织散客团队。我多次电话或上门咨询,接待人员却回答“现在是淡季,组不成团,走不了!”
3、建议有条件的旅行社在“旅游淡季”都应积极开发有特色的旅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