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将有据可依。近日,《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正式出台。《办法》明确,对于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的具体保护内容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空间特色和建筑风貌;五巷-涵西街、城中、涵东、渔行4个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民居、石刻、碑亭、古井、桥梁等历史建(构)筑物和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名人及其在泰州的活动、事迹;重大历史事件;盐税文化、戏曲文化、革命史迹文化、宗教文化;体现泰州历史文化内涵的民俗、工艺、地名、老字号等。
“《办法》的出台可更好地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同时进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市规划局局长丁亚说,根据《办法》,在保护范围内将禁止违反保护规划作擅自拆除或者建设工程,禁止擅自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对不可移动文物,将依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基本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的,在项目批准前必须听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文物古迹必须科学维护,及时修缮、加固,以保障文物安全,并确保周围的环境和氛围与文物相协调。
此外,体现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街区、桥梁、工业遗产等的历史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确保《办法》的严肃性,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办法》同时明确,依法负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调整保护规划的;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和其他保护职责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
同时,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勘探、建设的,将责令停工,并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文物及文物保护标志损坏的,将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