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险刺激的漂流日益为人们所喜爱,然而,漂流也具有很大的危险性。近日,平顶山市政府出台了《平顶山市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人士昨天提醒,漂流企业应进行安全资格审查,不得超员,不得举办自助漂。
依照6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有运输船舶通航的河流、水库、湖泊禁止开展经营性漂流活动;在平顶山市境内的江、河、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水上漂流活动的单位,必须经市海事局安全资格审查,报经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从事水上漂流活动。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对水上漂流的安全负责。
为保证漂流安全,《规定》中明确指出:漂流艇筏必须取得《船舶检验证书》,“漂流艇筏必须按核定乘员定额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漂流艇筏应当按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核定乘员6人(含漂流工)及6人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1名漂流工,核定乘员6人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2名以上漂流工”;此外,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危险地段标明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救生点,各安全救生点应至少配备1只带绳的救生圈;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佳和洪水期,及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