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带团出游须严格按合同执行
国家旅游局新出台执行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游客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它针对不规范的旅游经营行为亮出“严打牌”,其中明确规定不得随便增加自费项目等,违规最高可罚50万元。严厉的处罚措施将对旅游行业起到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作用。
然而,广西部分旅行社负责人却反映,《条例》中的部分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有难度,由于担心违规被重罚,有些旅行社采取消极对待方式,干脆拒收散客。日前,记者赴海南参加春秋航空航班落户三亚暨贯彻《旅行社条例》大力推行“贵族之旅”研讨会时,特意“捎”去了区内各旅行社的疑惑,请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司副司长蔡家成解答
单位团体出游
可达成协议再签合同
问:《条例》要求,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要写清住、吃、行等项目,这在接待散客时应该不存在问题。但如果是单位集体出游,需要按单位自己设计的线路行走,旅行社一般都是与单位先签合同,后才敢买机票、订房等,这就违反了《条例》中的规定。旅行社的顾虑在于,如果先购买了机票等,万一单位悔约,空口无凭,旅行社就会吃哑巴亏。请问,能否签好合同后再以附件的形式对吃、住、行进行说明?
蔡家成(以下简称蔡):《条例》是按照产品销售来对待旅行社包价旅游的,即必须先生产、制作产品,然后才能销售产品。旅行社所反映的情况,实际上是旅行社按客户要求,订制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此时旅游合同应该是在双方就旅游线路和行程计划协商一致之后签订。具体的计划落实,包括交通、住宿、游览等项目的采购,则是在签订旅游合同之后。
我不理解旅行社在没有与客户协商确定旅游计划之前,为什么就会签合同。相反的情况是,旅游计划、合同都确定后,旅行社在具体落实和采购时可能要调整,这通过与游客协商并达成一致、补签合同,也是可以解决的。
如果先就旅游计划达成一个原则协议,然后由旅行社去预订、采购,都落实后再签订正式、详细的旅游合同;或者如旅行社所说,签好合同后再以附件的形式对吃、住、行等具体项目进行约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也都是可以的。
《条例》的精神是防止旅行社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合同签订环节欺诈游客。只要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是故意欺诈,应该都不会成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