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正式出台。据悉,出台此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湘潭市旅游事业的发展,为此,该市设立了旅游人数奖、旅游专项奖等奖项。适应范围为该市旅游企业及长沙、株洲、衡阳、张家界等四市的旅行社。实施时间为2009年6月1日—2009年10月31日。
办法规定,长沙、株洲、衡阳、张家界四地旅行社从湘潭市以外组织境内客人来湘潭市城区旅游,游览湘潭1个以上景点(含1个,景点门票挂牌价2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含1晚,住宿地点必须是市区内星级、待评星级饭店或湘潭市旅游局授牌度假村),单个旅行社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300人以上的,按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只游览1个以上景点但不住宿的,或只住宿1晚以上但不游览景(区)点的,按2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同时,长沙、株洲、衡阳、张家界四地旅行社组织境外(含港、澳)客人来湘潭旅游,游览1个以上景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单个旅行社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500人以上的,按15元/人给予奖励。并规定,台湾市场专项奖励,长沙、株洲、衡阳、张家界四地旅行社组织台湾客人来湘潭旅游,游览1个以上景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20元/人给予奖励。
在旅游专项奖中规定,凡湘潭本地旅行社从市外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来湘潭旅游,游览1个以上景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5000元,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1万元。凡旅行社从市外一次性组织一趟旅游大巴车队来湘潭旅游,游览1个以上景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5000元,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