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游客办理出国游时,其印有其婴儿时期脚印的证件,被旅游公司弄丢。为此,他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日前,一审法院判赔400元。
游客伍先生称,2005年8月,他母亲到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办理两人去俄罗斯旅游的有关手续。旅游公司收取了他的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正本等,并出具了收据。但直到母子俩俄罗斯旅游归来,旅游公司仍迟迟未将两证归还,到旅游公司索要时,旅游公司却说已经归还。
旅游公司则在法庭上表示,公司在收取伍先生的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后,已经委托合作开发俄罗斯考察的另一旅行社工作人员返还给伍先生。旅游公司在审理中向法院申请经办此事的工作人员到法院作证,证人表示已经将两证归还。
法院认为,虽然旅游公司在审理中表示已将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交还给伍先生,并为此提供了证人证言,但由于该公司与证人所在公司之间签订有合作协议,因而使用的证人同旅游公司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且证言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予印证,故法院难以采信。考虑到伍先生出生证中的婴儿足印具有特定纪念意义,旅游公司应就造成该物品永久性的灭失,酌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