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为期四天的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开幕,《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报请会议审查批准。会议还将对《甘肃省信访条例(修正案草案)》、《甘肃省草原条例(草案)》及《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草案)》等进行审议,审查批准临夏州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新建、改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保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的,不得投产或使用。市、区(县)政府应当制定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排放、泄露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在采暖期内,兰州市政府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企业和单位可做出停工、停产、限产的决定,企业未按此规定执行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在兰州市制造、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尾气排放达到国家颁布实施最高标准的,三年内可免于尾气检测。禁止尾气超标的过境车辆进入市区。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否则将受到50元至200元的罚款。《办法》还规定,在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综合楼宇、商住综合楼宇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改建从事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其他损害人体健康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