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湖泊、生态、乡村、文化,构成了巢湖休闲度假旅游开发的几大重点旅游资源。如何将这些特色旅游产品整合好,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旅游项目呢?近日,巢湖市委、市政府出台4项扶持政策,从财政、税、费等各方面促进巢湖旅游发展提速。
一、增加旅游发展资金。2007年市财政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2008年安排200万元,并纳入财政预算,以后按20%以上幅度逐年递增,专项用于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人才培训教育、公共设施建设维护、旅游商品开发的扶持以及对旅游发展有突出贡献者进行奖励等。各县区每年要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旅游发展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景区景点经营权出让收入和重点景区(点)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向上争取国债资金和旅游专项资金。发改、国土、建设、农业、林业、水务、交通、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资金和项目,都要适度向旅游业倾斜。
二、拓宽旅游融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通过参股、合资、独资或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推进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对景区(点)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租赁、承包、拍卖经营权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旅游业。凡来我市投资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比照享受巢湖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各项政策。
三、实行旅游优惠政策。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要安排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用地。新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利用荒地、滩涂开发旅游项目的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实施奖励,并可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对星级饭店逐步实现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基本同价。对新办的旅游企业,在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等方面降低门槛。外地游客组团来巢旅游的车辆在通过市属公路、桥梁收费站时,对通行费用实行优惠。在广告规划范围内设置旅游公益广告牌时,免交各类规费。对旅游企业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展销会、交易会等宣传促销活动,财政可给予适当的摊位费补贴。
四、建立旅游奖励政策。对新评定的3A级以上景区、四星级以上饭店、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区(点)、省级最佳旅游乡镇、省级“农家乐”示范点、市级优秀地接旅行社等,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