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吸烟危害认识的加深,越来越多的城市都相继出台或完善了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制度。九三学社城关四支社2月24日向于25日开幕的政协兰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修改〈兰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办法〉的提案》,建议对甘肃省兰州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进行细化,并将酒店、宾馆等列入禁烟场所。
禁烟现状:现行办法存在不足
提案称,1996年,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兰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10余年以来,在各方努力下,兰州市控制吸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待修改、补充和完善。
问题之一:办法的执法主体不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办法只明确了兰州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未明确执法主体单位,不利于具体操作实施。
问题之二:公共场所不明确,规定过于笼统。办法第三条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进行了列举式立法说明,这样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达到控烟的目的,可是这种立法模式在实际操作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从实际出发,对某些特定的公共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应施行彻底的无烟环境,还有一些是施行半无烟环境(即设立吸烟区(室))。在某些公共场所设立吸烟区(室)并不是鼓励吸烟,因为在现有条件下这些地方不能达到无烟环境,还有,在公共场所设立吸烟区(室)并不能把烟雾完全控制在所设立的吸烟区(室)范围内,因此,如果有条件,应完善吸烟区(室)相应的通风条件。当条件具备时,应撤去吸烟区(室)使该公共场所达到无烟环境的标准。
问题之三:办法第十条只规定罚款时需出具正规罚款收据,没有就所得罚款的去向做出具体说明,容易引起公众的猜疑。
禁烟建议:对公共场所区别规定
建议一:兰州市卫生局授权兰州市健康教育所为办法的执法主体单位。兰州市健康教育所是开展控烟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每年都开展大量致力于“禁止吸烟,创建无烟环境”的宣传工作;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兰州市健康教育所同样起了最为重要的作用。
建议二:把办法第三条的笼统性规定根据具体公共场所的不同进行区别性规定。可作如下修改:
下列场所不得吸烟(应设置明显禁烟标示):1.图书阅览室、教室及实验室。2.表演厅、礼堂、陈列室、会议室。3.室内体育馆及游泳池。4.民用航空器、客运汽车、缆车、出租车、渡船、电梯间、密闭式铁路列车及各种密闭式公共运输工具内。5.托儿所、幼儿园。6.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其它医事机构及残障福利机构。7.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局的营业场所。8.制造、储存或贩卖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9.经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下列场所除吸烟区(室)外,不得吸烟:1.学校、博物馆、美术馆、文物馆、展览馆、科技馆。2.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室)、音乐茶座室。3.酒店、宾馆、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的经营场所。4.密闭式铁路列车及轮船。5.车站、港口、机场的售票厅及旅客等候室。
建议三:在办法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公民及单位进行罚款时,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中加入“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使原条款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公民及单位进行罚款时,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