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游爱好者崇尚“穷玩”,网络邀约的方式比专业俱乐部组织起来的户外游便宜得多,因此颇为流行。频发的事故给户外游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却并不能阻挡驴友们走向山野的决心,被戏称为“生死状”的《免除责任协议书》应运而生。
对于这样一份“生死状”,大多数驴友坦然接受。驴友“737”第一次在“生死状”上签下名字后,“心里觉得很踏实”。“那是一次无量山六日的行程,危险系数比较大。户外游有一个信条,照顾好自己就是照顾好整个团队。签下这个协议,就要自己对自己负责,提醒自己要随时注意安全,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玩户外,离地一米都是高空。既然出去,自己对可能遇到的风险先要有心理准备。”驴友“苍茫云海间”说。
“737”认为,即使是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的“头驴”,也没有更多的义务来保障队员的安全。“领队不是保姆,他可以计划好行程,告诉你沿途应该注意什么,但他不能对你的安全打包票。”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驴友为发生事故后“头驴”们受到的指责而抱不平。他说:“领队都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无私为大家服务的,他们策划线路、联系队员、张罗吃住、记账都要花费精力和时间。有的地方去一次两次是享受,三次就烦了,领队为我们付出的是千金难买的经验。但在出游费用上,他们是和大家一起实行AA制。如果发生了事故,还要让他们担责,很不公平。”
但是,也有人对《免责协议》的法律效力心存疑虑。
公司职员陈瑜仅有的两次自助游经历都是与朋友相伴。尽管热爱户外运动,但对网上邀约的出游,他一直持观望态度:“户外运动需要团结合作,这些网友之间互不认识,本身缺乏默契和信任,很难指望在发生事故时倾力相助。”
对于《免责协议》,他更是怀疑:“如果是因为组织者在选择地点时的大意而导致人祸,那么事前草签的一纸协议绝对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既然是活动组织者,他本身就应该有先于他人预知不测的责任。”
“抛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说,仅仅通过一纸协议来笼统免责是行不通的。导致危险的责任究竟该不该承担、由谁来承担、承担多少,还是要由法律来判定。”陈瑜说。
其实,对于自己拟定的这样一份免责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阿龙自己也不是很肯定:“但我想总有一定的约束力,签了总比不签好。”
对此,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汉青认为,免责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如果真的发生事故,组织者是不能以签订的‘生死状’来完全免责的,仍然要依据过错程度等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组织者并没有从中获取利益,在发生事故的过程中也没有过错,可以减轻组织者的责任。”
旅游业人士指出,对于这种民间自发组织的非盈利性质的自助游活动,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规对参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界定。这种完全不同于以往有责任体的旅游形式,一旦发生意外就有可能产生各种纠纷。
“自助游的安全监管问题我们一直在关注,但现在还没有手段来控制。”云南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杨处长说,“我们更多地是从社会公共安全方面来防范危险,进行解释性的提醒。”
据了解,不仅自助游的安全监管上存在空白,对于户外运动领队的资质认证和管理,目前我国也并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标准和完备的制度,这使得一些户外论坛的“头驴”鱼龙混杂。“稍有经验、胆子又比较大的人在网上号召一下,很多新手都会稀里糊涂地跟着去。”陈瑜说。
虽然宁可不出去玩,也不愿意到网上随便跟个帖就背包出发,但陈瑜不反对通过网络结交游伴。“自助游只会越来越热,如果因为发生了几起事故而强行禁止,无异于因噎废食。”他希望旅游主管部门能早日将自助游安全纳入到管理体系中去,但他认为,“要分清道德与法律上的责权问题,让所有的‘头驴’都获得资质同时又保持自助游的非商业性,是一件挺考验智慧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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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登山协会的统计,2006年全国户外运动伤亡事故20多起,绝大多数都是非正规俱乐部或是网友自发组队。
2006年7月9日,13名驴友在广西南宁赵江旅游露营时突发山洪,21岁的“手手”被洪水卷走。事后,“手手”的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同行的12名“驴友”,要求赔偿35万元。这起我国首例因驴友遇难而引起的诉讼,一审法院判定“头驴”应对“手手”的死承担60%的责任,其余同行驴友共同承担15%的责任。
2007年3月11日,11名驴友在北京灵山登山途中迷路,23岁的“夏子”遇难。该队的两名领队被质疑“缺乏经验”、“不具备带队资格”,一时成为众矢之的。
发生事故的这两次自助游,都是“头驴”在网上论坛邀约、驴友报名而组织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