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回顾:
某男子看到网上某俱乐部组织自驾游帖子后,报名参加郊区自驾游。由于“驴友”新车手多,加之郊区路况复杂,车队不时有掉队的、超车的。此人在超车时与“驴友”相撞。事故发生后,领队以不熟悉郊区医院为由,派其他“驴友”驾车送其回城。经检查,该男子脾脏破裂,因拖延时间过长,只能摘除。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男子负主要责任。事后他要求俱乐部赔偿损失。但其以公告已经写明自驾游伤亡责任自负而拒不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越来越多的“驴友”喜欢组织自驾游。从来信反映情况看,根据《合同法》规定,自驾游组织者网上发帖发出邀约后,“驴友”应帖承诺参加,公告成为生效的旅游协议。对于自驾游公告中责任伤亡自负条款是否有效,要根据活动组织者的相关情况而定。如俱乐部组织自驾游本身带有营利目的,即使订立了伤亡自负“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同时,自驾游活动具有较高风险,组织者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俱乐部在组织自驾游的过程中,车队行进秩序混乱。事故后,未能及时就近实施抢救,延误了抢救时间,具有明显的过错和失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即使俱乐部未营利,公告中有“伤亡自负”的约定,但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也就是与该男子相撞的“驴友”追偿。同时,也应将“驴友”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