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旅游高峰期,许多游客却遭遇景区乱收费、高收费之痛。景区餐馆里,一盘普通的素炒青菜要价30元以上,在某湖边吃鱼,普通鲤鱼每条都在80元以上。还有各种名目的“大门票”套“小门票”、“过路费”等,让游客不胜其烦。(《法制日报》8月3日)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日常消费品到了一些景区,就成了稀罕物,价格随之水涨船高,问题是,涨到何时是尽头?又该由谁来监管?更令人不解的是,当地出产的“特产”,价格比游客在自己家门口买到的还高,这其中的“附加值”表现在哪里?
对此,一些不法商贩振振有词:就赚这两个月的钱,就做你这一锤子买卖!诚然,旅游产业链需要吃、住、购等环节来延伸,但这延伸不应是随意涨价、以次充好,更不能以损害广大游客的利益为代价,而应是科学延伸、和谐发展。
这样“一锤子”的心理,最终将“砸”了谁的买卖?最终将伤害谁?本期旅游话题,邀请广大读者就此热议,期待景区消费之“乱”早做治理,旅游产业链和谐发展。
亲历
想要发票?故地重游!
□黄永亮(安阳)
有一次,我和好友到外地一景区游玩,中午在湖边的餐馆就餐。要了一条鱼,老板说50元,可等结账时,却成了80元。我们同老板理论,老板狡辩说:“50元是生鱼的价格,我们还要收加工费30元,一共是80元。”我们只能自认倒霉。付完钱要老板开发票,老板又说:“发票开完了,要不给你们开个收据,下个月初再来换发票吧。”我们住在外地,怎会为了一张发票再回到这个景区?更何况,我们对这个景区的印象已坏到极点,根本不想再来第二次!这老板分明是欺负我们外地游客,赖着不开发票罢了。
景区的饭菜漫天要价,拒开发票,这显然是管理不严格造成的。要彻底治理这些乱收费现象,就应该铁拳出击,对于连续被游客投诉三次以上的摊位,应让其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
发低薪牟暴利商家耍两面派
□刘磊(大河网友)
在一定程度上景区的各类消费价格高于日常消费的价格是可以理解的,我曾经在华山上遇见一位挑山工,他一天只能挑一次货物上山,而且也是有限的货物,需要5~6个小时才能挑到山顶。这样的商品价格是可以高于日常消费品价格的。
但是也有一些不法商家,以极低的报酬“打发”了这些辛苦的挑山工,转脸却随意涨价,从游客身上牟取暴利,对于这种“两头骗”的不法商家应予以坚决打击。
只此几家便可宰客?
□闫铭涛(平顶山)
常出门旅游的工薪阶层都有这样的习惯,出门之前准备好大包小包的日常消费品,从而尽量减少在景区消费,以免在景区被“宰”。
出门旅游带着大包小包的物品十分不便,旅游者也想少带物品轻松旅游,但是国内不少景区的商家抱着“只此几家,别无分店”的心理,日常消费品的价格高得实在离谱。我曾经到省内一景区旅游,一瓶纯净水竟然卖到5元,一碗方便面卖到20元,更别提路边的饭店了,普通游客更是进都不敢进。
景区消费品价格居高不下绝非正常,不利于景区的发展和繁荣,从表面上看,景区的消费品价格高一些,当地人可能从中获得一些利益,然而,从长远来看,景区消费品价格过高,旅游者都敬而远之,这无疑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作为当地的旅游管理者,绝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应加大管理力度,打击非法商贩,对景区的日常消费品价格进行限价,认真接受游客的投诉和监督,为游客创造一个良好的旅游环境。
献策
让旅游经济更“经济”
□焦元玉(新乡)
千里迢迢到海边吃一顿海鲜,比在家还要贵上两三倍;在景点花高价买个纪念品,谁知家门口就有更便宜的……景点消费不“经济”的情况屡见不鲜。
景点消费价格谁来定呢?我觉得,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在“特殊商品”或者说“特殊行业”定价方面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就像近期“兰州牛肉拉面限价2.5元”一样。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规范服务、优化环境、指导定价、加强监管,特别是举行价格听证,不能只考虑本地如何更快更好地做大“旅游经济”,而不顾旅游者出行的“经济”。此外,当地要公开各项旅游消费价格和质量指标,便于游客和旅游监管部门监管。
景区消费应限价
□单雨东(洛阳)
景区物价高得离谱,已是许多地方普遍存在的现象,对此,大多数游客苦不堪言,希望有关部门行使职责,从根本上解决景区物价过高、商贩牟取暴利的问题。
景区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应发挥调控职能,对商贩出售的商品设定最高限价,在景区设立物价监督举报点,就地处理游客价格投诉问题,并鼓励游客举报价格违法者,同时,对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净化旅游环境。
景区消费谁来定价?
□蔡毅(南阳)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许多景区的消费场所“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因此应举行价格听证会。
首先,听证会的代表要有代表性,收费涉及广大公众的利益,为了防止少数人控制决策,要让不同职业、不同收入等方面的公众参与进来,并且都应有一定的比例,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要信息公开,公开收费的法律依据、政府政策等,以让不同的利益集团在听证中公平博弈。其次,听证的程序要合法,不能使听证会成为涨价会,听证会为彰显民意、发扬民主的形式之一,不能被少数人所操纵。最后,听证的结果要公布公示,对于价格的执行有关部门要进行经常性检查,以让景区执行听证会所确定的价格。
景区岂是“宰客区”?
□李昆亭(南阳)
大凡外出旅游,都是为了欣赏美景,获得身心的愉悦。然而,游客们常常会遭遇到一些景区的“宰客”现象,弄得心情不爽,十分扫兴,旅游的质量也大打折扣。
平心而论,风景名胜之地,景区内的各项消费价格较外面略高一些,大家是可以理解也可以接受的。但若是高得实在离谱,任经营者“漫天要价”,消费者却不能“就地还钱”,只有挨宰的份儿,恐怕就涉嫌违规违法了。
景区里的某些经营者为什么敢于这样胡乱涨价、毫无顾忌呢?首先,他们不愁没有客源,频繁庞大的客流量为他们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源,他们只需做“一锤子买卖”。其次,他们凭借地理优势,搞的是垄断经营,我的地盘我做主,价格自然由我说了算!最后,从根本上说还是监管缺位,相关物价管理部门疏于管理,致使某些景区成了物价监管的盲区。
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旅游价格法,但是,依据现有的价格法律法规,应该能够整治旅游市场上的价格违法、欺客宰客现象,还广大游客一个开心游玩、放心消费的快乐旅途。
景区消费不可雾里看花
□翟文龙(新郑)
笔者建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旅游景点消费价格管理工作,实现旅游景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一,合理确定旅游景点消费价格。相关主管部门对旅游景点消费价格,比如景点内过山车、游览车等收费以及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收费等进行不定期审核。对部分偏高的景点消费价格坚决降下来;对擅自不合理收费的行为坚决打击并制止。
第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各旅游景点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景点的显著位置,对景点消费价格(包括门票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景点消费价格及各项票价优惠政策等内容。
第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在旅游景点内,对于擅自制定或提高景点消费价格、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严厉给予打击。情节严重者,依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