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河南省旅游条例》,对省内景区、旅游饭店的硬件、服务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要求,不达标的景区、饭店将面临严厉处罚。
漂流、攀岩等危险性较强的旅游项目经营者要配专业“保镖”;忽视景区硬件安全设施建设可能获最高罚款2万元;不缴纳质量保证金就不能经营旅行社业务……《河南省旅游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中不乏一些与旅游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新点、亮点。
景点门票调价对旅游团推迟执行
出门旅游,门票问题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省内旅游区(点)门票调整,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示。但在执行时,自新价格批准执行之日起,对国内旅游团队延迟三十日执行,对境外旅游团队延迟九十日执行。同时规定,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而景点设置的单一门票和联票,则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忽视旅游安全可能被罚2万元
吃喝玩乐,安全第一。在新条例中,对“旅游安全”特别重视。在省内景点硬件安全建设和游客流量控制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旅游经营者要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各景点要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浏览导向等标志,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根据相关要求,部分景点需实行游客时段流量控制,当旅游区(点)达到或者接近游客时段游量控制标准时,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及时疏导,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服务不达标将被摘星罚款
此外,不能按相应标准向游客提供服务的旅游饭店和景区也将会受到重罚。新条例五十条规定,省内旅游饭店(宾馆、餐馆、度假村)、旅游区(点)实行星级、等级评定。凡取得相应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与其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从法律的角度保障游客应享受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