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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鞍山旅游管理规定》修正案经鞍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此次修改《鞍山旅游管理规定》是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进行的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内容的主要特点:一是改动量大。此次修改内容共涉及14条,其中增加2条,修改9条,删除3条。二是与上位法衔接。比如旅行社开办业务程序,违规罚责,旅行社责任险为强制险等,同时删除了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条款。三是调整了管理内容。近年来旅游业出现了新的业态,比如乡村旅游、旅游商品等,而对农家乐、专业村、特色旅游乡镇(街道)的管理权限没有明确,通过本次修改,赋予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农家乐、专业村、特色旅游乡镇(街道)的管理权限。四是突出了地方特色。本次修改我们增加了对旅行社用车规定,保留了对旅行社进行检查复核制度,明确了各旅游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
通过对《鞍山旅游管理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提升了我市旅游市场法治化水平,有利于我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市场繁荣,实现旅游市场安全、健康、有序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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