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次调研和座谈、并于网络和媒体上广泛征求意见之后,《珠海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昨日提交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审议。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修改稿)》强调市政府将旅游业作为本市的重要产业,并力促珠海成为“粤港澳地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主要的旅游目的地”。
旅游好项目也可获重奖
据《珠江晚报》报道,为提高旅游业在珠海经济中的地位,《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政府应对引进重大旅游项目、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条例(草案修改稿)》同时还提出,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珠海旅游发展规划,投资额2亿元以上,合同约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可以给予货款贴息或者以奖代补的资金扶持,也可以对新开发的旅游产品给予贴息扶持。
这种对好的旅游项目进行资金扶持的政策,使不少业内人士联想到了不久前珠海市刚刚举办过的“科技重奖”,认为此举虽然不似高科技项目那样由政府斥资百万扶持,但明确了政府对优化旅游投资环境的态度,相信对大型旅游项目落户珠海有着一定的吸引力。
兼职导游也要签合同
针对导游人员的职业特点,《条例(草案修改稿)》专门提出保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整个导游行业人员的素质。比如规定旅行社聘用导游服务公司注册的导游、领队人员时,应当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旅游经营者聘用专职甚至兼职导游,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费用。派遣出团的导游和领队人员,旅游经营者还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不少与会代表与业内人士表示,将导游的权益保护放到如此重要位置,其作用不亚于《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提出的“旅行社先行赔付”,因为在导游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情况下,“黑导”、强制购物等旅游城市容易出现的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