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办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该市辖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景点、旅游餐馆等均按计税营业额的1%,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贸易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算缴纳旅游事业发展费。
《办法》规定,旅游事业发展费由地方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同时办理旅游事业发展税的的缴款手续,地方税收部门于每季度后二十五天内,将征收到的旅游事业发展费全额划转市财政部门旅游事业发展帐户。
旅游事业发展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市财政部门和旅游部门共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市政府部门根据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在年初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旅游事业发展费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旅游公益性支出、旅游教育经费补贴。(宿迁市旅游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