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始立法保护有“地球之肾”之称的湿地,在日前结束的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被提请审议。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共24条,主要就湿地保护部门的责任、湿地保护的措施、湿地保护区的建立和在湿地从事活动应当履行的手续以及禁止实施行为等作出规定。
为了防止湿地过度利用,草案规定,“在沼泽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应当经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省以上重要湿地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草案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明确了强制、惩罚性条款:“在候鸟主要繁殖地、栖息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据悉,有关部门将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补充和完善,并经人大机关再次审议,力争尽快正式推出。
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重重要生态功能,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沿海且拥有辽河等多条河流的辽宁原本是全国湿地面积较大的省,湿地资源非常丰富,但由于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导致人为盲目开发、过度利用湿地的现象比较严重,天然湿地面积锐减。
湿地锐减的一个最严重的生态后果就是:辽宁作为“东北亚候鸟迁徙的咽喉”、“世界候鸟繁殖的最南端”和“中国候鸟越冬的最北线”的状况面临不复存在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