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泗水县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确立了今后一段时期全县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即从2009年起,接待游客人数年均递增20%以上;到2013年,接待国内外旅游者达到15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5亿元。具体措施是:
(一)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从2009年开始,每年从县财政中拿出0.5%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宣传促销、规划设计、旅游商品研发、节庆活动、旅游开发的扶持与奖励等。
(二)设立旅游业发展贡献奖。力争5年内建设AAA级以上景区6家,其中AAAA级以上景区2家、三星级以上饭店5家、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4家、三星级以上旅游餐馆6家。凡当年获得以上称号的旅游企业,县政府均给予一定奖励。
(三)鼓励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办旅游业。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投资旅游景区开发。经县政府批准,有实力的大企业可优惠取得旅游景区(点)经营权,实行限期、定量投入,按统一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投资者整体购买旅游资源、景区或景点的,给予一次性优惠。对一次性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引进县外资金在该县开发旅游景点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招商引资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切实解决旅游项目用地问题。新建、扩建AAA级以上景区和四星级以上饭店,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分期办理供地,其土地出让金除用于征地拆迁成本补偿的部分外,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分期交纳,也可作为政府投资,用于景区核心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大型演艺场所等重点项目建设,并明确界定为国有产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征地2年未开工建设的,有权收回土地,项目3年内未正常营业或5年内未达到等级标准的,按规定补足土地出让金。
(五)积极提供税费优惠政策。对涉及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和旅游商品产销等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旅游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普通工业企业实行同等价格。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在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和旅游商品产销等旅游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