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公益性活动需向管理单位登记
记者26日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已由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待省人大批准后施行。
修正案规定,如果在公园游客出现以下11项禁止行为,将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下的罚款。
公园禁止的行为:禁止妨碍公共场所治安;损害公园环境卫生;损毁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伤害动物;开展妨碍游客游园安全的体育活动或者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携带宠物进入公园;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擅自张贴、设置、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宣传物品;从事算命、占卜、看相等迷信活动;擅自营火、烧烤或者宿营;妨碍游客观瞻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修正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举办展览、演出、大型游乐等活动的,应报福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园内组织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和公益性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向公园管理单位登记,由公园管理单位统一确定活动时间、地点。对于在公园内开展的一些规模较小的表演和游乐活动,则无需经过批准。(记者 黄欣达 实习生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