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5月12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情况敖锡贵王忠林出席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敖锡贵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副市长王忠林出席。
据悉,《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2008年12月30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将从2009年5月12日起施行。《成都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敖锡贵指出,《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凝聚了大家的心血和各方的智慧,是一部符合成都实际、具有成都地方特色的法规。他要求,要充分认识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切实做好《条例》实施的监督工作,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以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全面推进成都旅游业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我市将依法通过实施旅游带动发展规划,优先支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强化政府投入等多种方式,强化政府对旅游产业的扶持,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繁荣发展。《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9年5 月12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作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的成都,拥有了一部地方性法规来为旅游产业的地位和作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将对促进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特别是灾后重振旅游产业产生积极意义。
立法背景:
地震后重点锁定重振旅游业
《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原名《成都市〈四川省旅游条例〉实施办法》,在2007年10月和2008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一、二审。
但是,二审后不久发生的“5·12”汶川特大地震,导致我市旅游业损失惨重,旅游立法的经济基础因此发生重大转变。在当前我市旅游业面临消费信心不足、市场环境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调整立法侧重点,增加推动、引导我市旅游市场恢复繁荣、重振旅游产业的内容,更为符合现实实际。基于此,市人大常委会调整了法规的立法方向,并审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产业扶持:
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便明确,我市要实施旅游带动发展规划。市和区(市)县政府要建立旅游工作联动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条例专门列出“旅游产业扶持”一章,从多个方面强化了政府以及工作部门对旅游产业的扶持职责。条例明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旅游产业发展中优先保障旅游基础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优先支持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建设。
条例规定,市和区(市)县政府要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旅游行政管理、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等项开支。
市场规范:
建立旅游紧急救援服务体系
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是条例的立法重点。结合汶川特大地震经验,条例特别规定:市和区(市)县政府要建立涉旅安全防范和监管工作机制,建立旅游紧急救援服务体系。旅游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条例还规定:旅行社经营自驾、自助游业务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并书面告知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等安全事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