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主义
分類: 图书,哲学/宗教,哲学,哲学理论,
作者: (美)罗尔斯 著,万俊人 译
出 版 社: 译林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2-1-1字数: 487000版次: 1页数: 643印刷时间: 2002/01/01开本:印次: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6570302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厚重而富有启发性,它表明如何才能合理地用一套原则来规划社会的基本结构。显然,在理论的宽广上,罗尔斯是无人能及的。《政治自由主义》是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一部重要著作——它足以与《正义论》媲美 。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厚重而富有启发性,它表明如何才能合理地用一套原则来规划社会的基本结构。显然,在理论的宽广上,罗尔斯是无人能及的。
《政治自由主义》是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一部重要著作——它足以与《正义论》媲美。
——特德瓦加利斯
尽管他只写了两本重要著作,《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它们却对当代的政治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莱内特斯维德尔
导论
本书内容如下:前三讲或多或少包括了我于一九八年四月在哥伦比亚大学所作三次演讲的基本内容,它们经过较大修改后,曾以“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为题发表在是年九月号的《哲学杂志》上。这距今已有十多年了,我又进行了重写和进一步修改。我以为它们较前清楚多了,但这并不是说它们现在就很明了。我之所以继续把它们称之为演讲而不是篇章,是由于它们原本就是以演讲形式发表的,而我试图保持一种确定的习惯性风格,虽未必能如愿以偿。
最初发表这些演讲时,我曾打算把它们与另外三篇补充性演讲一起付诸刊印。一篇是《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1978),此篇业已讲过并已刊行。另两篇是《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1982)和《社会统一与首要善》(1982),其时,这两篇也大致草就或接近完成。但当这三篇补充性演讲最后完成时,我发现它们之间或它们与前三篇演讲(这些补充性讲稿中的前两篇现已重新收入本书,作为第七、第八讲,未作改动。)之间缺乏我所要求的那种统一性。于是,我又写了三篇我现在称之为政治自由主义(这一术语用于《重叠共识》一文,该文刊于《牛津法学研究杂志》第7期(1987年2月号)第23页以后;也用于《权利的优先性与善的理念》一文,该文刊于《哲学与公共事务》杂志,第17期(1988年夏季号),第271页,273页,275页。)的讲稿,开篇为《政治学的而非形上学的》(1985),其大部分内容已包含在本书的第一讲中,其续篇是《重叠共识》(1987)、《善的理念》(1988)和《政治的领域》(1989)。这后三篇经过较大修改后与首次在此发表的《公共理性》一起组成本书第二部分的三讲。
前六讲以这样一种方式相互关联:前三讲设定了政治自由主义在实践理性中的一般哲学背景,尤其是第二讲的第一、三、七、八诸节和整个第三讲,而后三讲则更详尽地设计出政治自由主义的几个主要理念:即重叠共识的理念;权利优先性的理念及其与诸种善理念的关系;公共理性的理念。现在,各讲之间以及它们与《正义论》(《正义论》(马萨诸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的精神和内容之间均有了令人称心的统一性,一种由它们的标题即政治自由主义的理念所给定的统一性。
关于这最后一点,《正义论》的前言(第二至三段)已对该书的目的有大致提示。为简释其意,我一开始就解释道,在现代道德哲学发展的大部分时期内,英语世界里占支配地位的系统性观点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个中原因之一,道德哲学一直是由一长串非凡的作者所代表的,从休谟、亚当斯密到艾奇沃思和西季威克,他们建立了一种在其广度和深度上确实让人印象深刻的思想体系。那些批评功利主义的人常常是见子打子,无以洞开。他们谈到了功利原则的种种困难,指出了功利主义旨意与我们日常道德确信之间明显有严重抵牾。然而,窃以为这些批评者没有精心创立一种能成功反驳功利主义的有效而系统的道德观念。结果是,我们常常被迫在功利主义与合理直觉主义之间作出选择,最终可能用一个为特定表面上的直觉主义钳制所囿的功利原则之变种来解决问题。
《正义论》的目的(再简释一下)是将传统的社会契约学说普遍化,并使之擢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层次。我想表明,这种学说不易遭到人们通常以为是致命的明显反驳。我希望更清楚地阐释出这一观念的主要结构性特征——我称之为“公平正义”——并将其发展成为一种优于功利主义之选择性的和系统的正义解释。我认为,这种替代传统道德观念的选择性观念最切近我们所考虑的正义确信,并构成了民主社会制度最恰当的基础。
本书这些演讲的目的则殊为不同。注意:在我对《正义论》一书目的的概述中,社会契约论传统被看作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没有区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在《正义论》中,一种普遍范围的道德正义学说没有与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区别开来。在完备性的哲学学说、道德学说与限于政治领域的诸观念之间也未做任何对比。然而,在本书这些演讲中,这些区分及相关理念却至关重要。
的确,这些演讲的目的和内容似乎与《正义论》有着一种主旨的改变。当然,诚如我所指出的那样,两者间确有一些重要差异。但要理解这些差异的本性和程度,就必须视之为源自力图消除内在于公平正义的一个严重问题时所产生的差异,亦即源自这样一种事实所产生的差异,这事实是:《正义论》第三部分关于稳定性的解释与全书的观点并不一致。我相信,所有差异都是消除这种不一致性的结果。若不然,这些演讲就会采取《正义论》一书的结构和内容,在实质上保持不变。(当然,许多错误和修正,需要用《正义论》描述公平正义之结构和内容的那种方式来加以处理。这些错误和修正,有一些在这些演讲中有所讨论,但纠正它们并非我在这些演讲中所要关注的。)
解释一下,我内心以为严重的问题,关涉到《正义论》中秩序良好之社会的不现实的理念。与公平正义相联系的秩序良好之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它的所有公民都是在我现在称之为完备性哲学学说的基础上来认可这一观念的。他们对正义两原则的接受是以这种学说为根基的。同样,在与功利主义相联系的秩序良好之社会里,公民们一般都把这种观点作为一种完备性哲学学说来加以认可,并在这一基础上接受功利原则。尽管《正义论》没有讨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与一种完备性哲学学说之间的区分,但一旦提出这个问题,我认为,《正义论》有关公平正义和作为完备性或部分完备性学说的功利主义的具体行文还是清楚的。
现在,严重的问题是,现代民主社会不仅具有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多元化特征,而且具有一种互不相容然而却又合乎理性的诸完备性学说之多元化特征。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认肯。任何人也不应期待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中的某一种学说、或某些其他合乎理性的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或几乎所有公民的认肯。政治自由主义假定,出于政治的目的,合乎理性的然而却是互不相容的完备性学说之多元性,乃是立宪民主政体之自由制度框架内人类理性实践的正常结果。政治自由主义还假设,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并不拒斥民主政体的根本。当然,某一社会也可能包含有不合乎理性的、非理性的、甚至是疯狂的完备性学说。在这些情形下,问题是去包容它们,以使它们不致削弱社会的统一和正义。
这种合乎理性却又互不相容之完备性学说的多元性事实——即理性多元论事实——表明在《正义论》中我所使用的公平正义之秩序良好社会的理念是不现实的。这是因为,它与在最佳可预见条件下实现其自身的原则不一致。因此,《正义论》第三部分关于秩序良好社会的稳定性解释也不现实,必须重新解释。这是我自一九八年以来发表的论文所论及的问题。现在,《正义论》的模糊性得以消除,而公平正义从一开始便被描述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第一讲第二节)。
令人惊奇的是,这种改变又依次使我作出许多其他的改变,并需要一组以前所不需要的理念。(一个明显的例外是重叠共识的理念。然而,在《正义论》(第387页以后)中,这一理念的意义截然不同。)我之所以说令人惊奇,是因为稳定性问题在道德哲学史上一直很少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这种不一致性必须做如此大范围的修正,看起来确乎让人奇怪。然则,对于政治哲学来说,稳定性问题至关重要,而一种不一致性必定要求基本性的调整。所以,除了需要已经提到的那些理念——作为与完备性学说相对立的政治正义观念的理念、重叠共识的理念、公共理性的理念——之外,还需要其他的理念。在本书中,我提出了与简单多元论相对立的政治的个人观念的理念(第一讲第五节)和理性的理念。进而,我在下面评论到,政治建构主义的理念是与这些问题相联系的,它提出了有关道德判断真理的问题。(在我后来的一些论文中,有时候,这些改变被说成是针对共同体主义者和其他人提出的批评所作的回答。我认为这种说法没有根据。当然,我的这种看法是否正确,要看有关这些改变如何适合于对稳定性的那种修正解释的一种分析观点,能否令人满意地解释这些改变。这当然不能由我说了算。)
从这些评论中引出的主要结论——我马上要回到这一结论——是,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在于: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期存在?易言之,尽管合乎理性但却相互对峙的诸完备性学说,怎样才可能共同生存并一致认肯一立宪政体的政治观念?一种能够获得这种重叠共识支持的政治观念的结构和内容是什么?这些都在政治自由主义力图回答的问题之列。
时下有几种对政治自由主义的评论。有时,人们听到有关寻找一种世俗哲学学说——一种基于理性然而又是完备性的学说——的启蒙运动谋划的言论。那时,这种学说可能适合于现代世界,所以,人们认为,当时的那种宗教权威和基督教时代的信仰不再是支配性的。
是否或何时有过这样一种启蒙运动的谋划,我们无须考虑。因为无论如何,政治自由主义(就我所以为的而言)以及作为其一种形式的公平正义绝无这样的野心。如我所说,政治自由主义姑且假定的不是简单多元论,而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除此之外,它假定了主要现存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其中一些是宗教的。为了使这种假定得以成立,我刻画了理性这一观念(第二讲第三节)。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是,为合乎理性的学说之多元性——这永远是自由民主政体的文化特征——可能认可的立宪民主政体,制定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我的意图不是想取代那些完备性观点,也不是给它们提供一种真实的基础。的确,这意图可能是虚妄的,但这不是关键所在。毋宁说,这不是政治自由主义要做的事。
政治自由主义部分显见的复杂性——比如说,在它不得不引进一组新的理念时所表现出来的复杂性——来自它接受理性多元论这一事实。因为,一旦我们这样做,我们也就假定了,在一种理想的重叠共识中,每一个公民都既认肯一种完备性学说,也认肯[作为这种共识]核心的政治观念,两者多少相互联系。在某些情形下,政治自由主义仅仅是某一公民的完备性学说的结果,或是其完备性学说的继续。在另一些情形下,它可能与作为一种既定社会世界环境的可接受近似物相联系(第四讲第八节)。无论如何,由于政治观念为大家所共享,而合乎理性的学说则不然,所以,我们必须在公民们普遍可接受的关于根本政治问题证明的公共基础与属于多种完备性学说的、且只对那些认肯它们的人才是可接受的许多非公共证明基础之间作出区分。
同样,还将存在许多与之平行的区分。因为政治的正义观念诸要素必须与各完备性学说内可与之类比的诸要素分离开来。我们必须持道而行。因此,在政治观念中,善理念必须是切合政治的,也必须与那些更广泛的观点中的善理念区别开来。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政治的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观念。
政治自由主义认定民主文化之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目的是揭示一种对根本政治问题之证明的合乎理性的公共基础之可能性条件。如果可能的话,它会阐明这一基础的内容,阐明为什么这一基础是可接受的。在这样做的时候,它必须把公共的观点与许多非公共的(但不是私人性的)观点区分开来。或者换句话说,它必须刻画出公共观点与非公共观点之间的不同特征,并解释为什么公共观点采取它所采取的形式(第六讲)。而且,在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观点之间,它必须保持公正无偏。
这种公正性表现在各个方面。起码一条,政治自由主义不攻击或批评任何合乎理性的观点。其中,它不批评(更不用说否定)任何特殊的道德判断真理论。(见本书第四讲第四节之一,这一部分逐字逐句地重复了“重叠共识的理念”一文中的相应段落。)关于这一点,它只设想这种真理的判断是从某种完备性道德学说的观点出发作出的就行。这些学说提供了一种判断,考虑到了所有的事情,就是说,考虑到了它们看到的所有相关的道德价值和政治价值、以及所有相关的事实(如同每一种学说所确定的那样)。究竟哪些道德判断是真实的,或者去考虑一切问题,这不是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因为它只从自身限制性的观点内部来考虑各种问题。然而,在有些情形下,它也必须有所表示,以加强它自己的力量。在第三讲第八节和第五讲第八节,我对此作了尝试性探讨。
进一步地说,政治自由主义不把它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当作真理来谈,相反是把它当作合乎理性的观念来谈。这不纯粹是一个语词问题,而是要说明这样两个问题:第一,它表示,政治观念的观点更严格地限定在明辩政治价值而非所有价值的范围内,同时,提供一种公共的证明基础。第二,它表明,政治观念的原则和理想,是建立在与社会和个人的观念以及与实践理性观念本身相联系的实践理性原则之基础上的。这些观念具体规定了实践理性原则于其中得以应用的那种框架。本书第三讲对政治建构主义(与道德建构主义相对应)的解释,阐明了所有这些意义。
政治建构主义的理念对于熟悉公平正义之原初状态、或熟悉某种相似框架的人来说并不陌生。政治的正义原则是一种建构程序的结果,在这一建构程序中,有理性的个人(或他们的代表)服从于理性的条件,采用这些原则来规导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些原则源于一种适当的建构程序,恰当地表达了实践理性的必要原则和观念,我把它们看作是合乎理性的。这些原则所支持的判断也是合乎理性的。当公民们共享一种合乎理性的政治的正义观念时,他们便有了一个基础,在此基础上,他们就可以对根本政治问题进行公开讨论,并理性地对之作出决定,当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如此,但我们希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对宪法之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进行公开讨论。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政治观念的观点与许多完备性学说的观点之间的二元论,不是那种起源于哲学的二元论。相反,它起源于具有理性多元论特征的民主政治文化的特殊本性。我相信,这种特殊本性说明了(至少在很大范围内)政治哲学在现代世界(与古代世界相比较)的不同问题。为说明这一点,我陈述了一种推测——我只敢这么说——一种有关历史情景的推测,这些历史情景分别说明了古代和现代的特殊问题。
当道德哲学开始时,比如说发轫于苏格拉底时,古代宗教曾是一种平民的公共社会实践宗教,是平民用以庆祝节日和公共庆典的仪式。而且,这些平民宗教文化并不是建立在像《圣经》、《古兰经》和印度教的《吠陀经》那样的圣典基础之上的。古希腊人颂扬荷马,《荷马史诗》是他们教育的一个基本部分,但《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一译《奥德修纪》)却从来就不是圣典经文。一个人只要按预期的方式参与其中,认识到各种得体的礼节,那么,他所相信的具体细节就无足轻重。实际上,他只是在做或做过他想做的事而已,而作为一个值得信赖的社会成员,他随时都要准备听从召唤,履行他作为一个好公民的平民义务,如,参加陪审团出庭作证,或出海征战。这不是基督教意义上的救赎宗教,而且也没有任何惠施神恩的僧侣阶层;确实,在古典文化中,不朽和永生救赎的理念并不占中心地位。(在这一段里,我遵循了沃尔特伯克特《古希腊宗教》一书的解释(麻省,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85),第254—260页,第273—275页。)
所以,古希腊的道德哲学原本肇始于城邦之平民宗教的历史情景和文化情景内部。在这一情景中,荷马史诗及其中所诵的诸神和英雄占有中心地位。这种宗教不包括任何与通过荷马史诗的诸神和英雄所表达的最高善理念相左的其他最高善理念。那些英雄都出身贵族望门,他们公开追逐功名,争权夺利,猎取社会地位和声誉。他们并非对家庭、朋友和仆从的善莫不关心,而只是这些要求占较次要地位而已。至于神,从道德上讲,他们与英雄并无殊异,只是由于不朽,他们的生活要相对幸福和安稳些罢了。
所以,古希腊哲学在摈弃以过去武士阶层之生活方式为代表的荷马史诗式理想的过程中,不得不为自身创造出人生至善的理念,即,能为公元前五世纪雅典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们所接受的理念。道德哲学从来就只是自由娴熟的理性功夫。它不是建立在宗教基础之上,更不是建立在启示基础之上。因为平民宗教既不是它的指南,也不是它的敌手。道德哲学所关注的焦点,是作为一种引人向善的、合理追求我们真实幸福的至善理念,而她所谈论的问题,乃是平民宗教基本上悬而未答的问题。(最后两段里,我遵循了特伦斯艾尔文《古典思想》一书的观点(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9),特别是第二章。)
迨至现代,三次历史性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性质。
第一次发展是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它使中世纪的宗教统一分崩离析,并导致了宗教多元论,对尔后几个世纪有着深远影响。而这又依次孕育出其他各种各样的多元论,至十八世纪末,这种多元论又成了一种恒常的文化特征。
第二次发展是现代国家及其中央行政管理的发展,在这之前,国家是由掌握着巨大权力——如果说不是绝对权力的话——的君主们统治的;或者说,至少是由那些竭尽所能力图掌握绝对权力的君主们统治的。当他们为形势所迫或为了趋势取利时,他们也只让贵族和新兴中产阶级分享他们的部分权力。
第三次是发轫于十七世纪的现代科学发展。我说的现代科学,意指以哥白尼和开普勒为代表的天文学和牛顿物理学的发展;必须强调的是,它也指由牛顿和莱布尼茨所开创的数学分析(微积分)的发展。倘若没有数学分析,物理学的发展就不可能。
关于宗教,我首先注意到的,是它与古典世界的明显对照。中世纪基督教有五个平民宗教所缺乏的独特特征:
它往往有一种趋于权威宗教的倾向:它的权威——即以教皇为首的教会本身——是制度化的、中心化的、几近绝对的权威,尽管教皇的至尊权威有时受到挑战;这如同十四、十五世纪地方议会制时期的情形。
它是一种救赎的宗教,一条通向永生的路,而获得救赎需有教会所教诲的那种真正的信仰。
因之,它是一种具有可信信条的教条式宗教。
它是一种僧侣宗教,这些僧侣是掌握着惠施恩典手段的惟一权威,而在通常情况下,这些手段对获得救赎来说至关重要。
最后,它是扩张主义的皈依宗教,其权威遍及整个世界,无边无疆。
宗教改革产生了巨大的后果。当一种像中世纪基督教这样的权威主义的、救赎主义的和扩张主义的宗教产生分裂时,就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在同一社会内,出现了与之颉颃的又一种权威性的和救赎主义的宗教,在某些方面,这一新的宗教与它从中分裂出来的原始宗教有所不同,但在某一时期里,两者仍有许多相同特征。路德和加尔文同原先的罗马教会一样,也是教条味十足,不容异说。
还有一个较不明显的与古典世界的对照,这一时期与哲学有关。在宗教战争时期,人们对至善的本性或神圣法律中道德义务的基础尚无疑虑。他们认为,他们通过信仰的确定性便可了解这些,因为他们的道德神学是他们完善的指南。然而问题却是:在那些持不同信仰的人之间,社会如何可能?人们可以想像的宗教宽容的基础是什么?对于许多人来说,压根儿就没有这种基础,因为宽容意味着最初在许多事情上要默许异端邪说,并导致宗教分裂的灾难。即令是早期宗教宽容的倡导者们,也都把基督教世界的分裂看作是一场灾难,只不过鉴于连绵不断的宗教内战已成华山一路,他们才对这场灾难叹然无奈罢了。
因此,政治自由主义(以及更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主义)的历史起源,乃是宗教改革及其后果,其间伴随着十六、十七世纪围绕着宗教宽容所展开的漫长争论。(朱迪施克拉在她的《日常罪恶》(麻省,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84)一书中,谈到了蒙田和孟德斯鸠两人阐述过的恐怖的自由主义,依该书的描述,这种自由主义是因宗教内战的种种残忍行径而产生的。见该书第5页。)类似对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代理解正始于那个时期。正如黑格尔所看到的那样,多元论使宗教自由成为可能,而这当然不是路德和加尔文的本意所在。(见《法哲学原理》(1821)第二七节那段长篇评论的末尾处。)诚然,诸多其他争论也具有关键意义,诸如,那些围绕着通过适当的立宪设计原则来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以限制绝对君主的权力所展开的争论就十分重要。
然而,尽管其他的争端以及解决这些争端的原则也很有意义,但宗教分裂的事实依然存在。因为这一原因,政治自由主义假定,理性多元论作为一种诸完备性学说的多元论事实,既包括诸种宗教学说,也包括诸种非宗教学说。我们不把这种多元论视为灾难,而是视为持久的自由制度下人类理性活动的自然结果。把理性多元论看作是一种灾难,也就是把自由条件下的理性的运作本身看作是一种灾难。的确,自由宪政的成功是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可能性的发现而出现的:这是一种理性和谐而又稳定多元的社会可能性。(休谟在《出版自由》(1741)一文的第六段对此有所评述。另见A.G.迪肯斯《英国的改革》(伦敦:丰坦纳出版社,1967)第440页以后。)在具有自由制度的各社会中成功而和平地实行宽容之前,人们无从了解这种可能性。随着长达数世纪不宽容的实际得到确认,人们会更自然地相信,社会的统一协和需要对一种普遍而完备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达成一致。排斥异端曾经被作为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一个条件而为人接受。这种信念的不断削弱有助于为自由制度扫清道路。也许,自由信仰的教义之所以得以发展,是因为,要人们相信那些与我们长期有效合作、一道维护正义社会的人会遭到天谴,——我们信任他们,对他们抱有信心——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很困难的。
正如我前面所指出的,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是: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之长治久安如何可能?这是一个政治的正义问题,而不是一个关于至善的问题。对现代人来说,这种善被认为是包含在他们的宗教之中,而由于他们的深刻分化,他们认为公正可行的社会之根本条件却不在其中。这样一来,如何理解这些条件便成了这一阶段的中心问题。这一问题部分在于:在自由、平等、然而却又因深刻的学说冲突而发生分化的公民之间,进行社会合作的公平项目是什么?如果确实有可能建立一种必不可少的政治观念,那么,该政治观念的结构和内容又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古代产生的时候,并不是个正义问题。古代世界原本就不曾有过各种救赎主义的、信条化的和扩张主义的宗教之间的冲突。这是一种新的历史经验现象,一种通过宗教改革才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当然,基督教已经使民族征服成为可能,这种征服不仅是为了异族的领土和财富,为了统治和支配他们,而且也是为了拯救他们的灵魂。宗教改革使这一可能性转向了它自身。
这种冲突的新颖之处,是它将一种超验的不容妥协的因素引入了人们的善观念。这种因素迫使大规模的冲突要么只能通过环境的改变和内耗而得到缓和,要么就让位于平等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除非把政治的正义观念建立在平等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基础上——并坚实地建立起来、且得到人们的公共认可,否则,任何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都不可能。政治自由主义一开始便把这种不可调和的潜在冲突的绝对深刻性牢记在心。
关于政治自由主义与近代道德哲学的关系,如果说道德哲学深受这一时期宗教境况的影响,那么,它在宗教改革后这段时期的宗教境况内的发展,则是由十八世纪的那些先进著作家们所推动的;他们希望确立一个独立于教会之外的、适应于日常有理性和良心之个人的道德知识基础。这一基础确立后,他们便想开出整套概念和原则,并按照这些概念和原则去描绘道德生活的种种要求。为达此目的,他们研究了道德认识论和道德心理学的一些基本问题,诸如:
关于我们该怎样行动的知识或意识,是只对一些人或少数人(比如,牧师)来说可以直接获得,还是对每一个有正常理性和良知的人来说都是如此?
再者,我们所需要的道德秩序是来源于外部,比如说源于上帝理智中的一种价值秩序,还是以某种方式源于人性本身(或源于理性;或源于情感;抑或源于两者的统一)并与我们共同生活在社会中的各种要求联系在一起?
最后,我们是由于某种外部的动因,比如说神圣制裁或国家制裁而被说服或被强迫,才必须使我们自己遵循我们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还是我们就是如此构成的,以至我们生来就有充足的动机引导我们按我们应当做的去做而无须外在的胁迫和利诱呢?(上述最后两段引述了J.B.谢林温德编辑的两卷本《道德哲学文选:从蒙田到康德》(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0)。见第一卷的导论,第18页。我从这两卷及谢林温德的多篇论文中获益匪浅,非常感谢,其中有一篇论文尤为有益,即“自然法,怀疑主义和伦理学的方法”,该文载于《观念史杂志》第52期(1991),第289—308页。)
这些问题中的每一个问题都首先产生于神学之中。在我们通常所研究的著作家中,休谟和康德均以他们各自不同的方式认肯这三个问题中的第二种选择。他们相信,道德秩序以某种方式源于人性(或作为理性;或作为情感)本身,源于社会的生活条件。他们还以为,我们该怎样做的知识或意识对每个具有正常理性和良知的人来说,都可以直接获得。最后,他们以为,我们是如此构成的,以至我们生来就有充足的动机引导我们按我们应当做的去做而无须外在的胁迫和利诱,至少无须以上帝或国家所强加的那种奖惩形式出现的胁迫和利诱。的确,休谟和康德同那种认为只有少数人能够获得道德知识、而所有的或大多数的人须得凭借这些制裁才能做正当之事的观点相距甚远。(谢林温德这样谈论康德,见其《道德哲学》,第29页,但我以为这也适用于休谟。)在这一点上,他们的信念属于我归之为的完备性自由主义,它与政治自由主义相对立。
政治自由主义不是完备性自由主义。在上述三个问题上,它不采取一种普遍的观点,而是将这些问题留给各种不同的完备性观点,让它们各自用它们自己不同的方式对之作出回答。然而,考虑到一立宪民主政体的政治之正义观念,政治自由主义认肯上述第一个问题中的第二种选择。在这些基本的情形中认肯那些选择性答案,乃是政治建构主义的一部分(第三讲)。道德哲学的普遍问题不是政治自由主义所关注的,除非这些问题影响到背景文化及其完备性学说对一立宪政体的支持方式。政治自由主义明白,它的政治哲学形式有着它自己的主旨问题:这就是,在深刻的学说冲突毫无解决前景的条件下,公正而自由的社会如何可能?为了在各完备性学说之间保持公正无偏,它不具体谈论那些学说对之持有分歧的道德课题。这一问题的出现,产生了种种困难,而一旦它们产生,我就尽力给予回答,例如,在第五讲的第八节就是如此。
我强调宗教改革和有关宽容的长期争论是自由主义的渊源,就当代政治生活问题而言,这样做似乎不合时宜。在我们最基本的问题当中,种族问题、种性问题和性别问题是最突出的。这些问题具有一种全然不同的特征,要求有不同的正义原则,而这些是《正义论》所没有讨论的。
正如我早先所指出的,那部著作是要提供一种比人们所熟悉的主导性传统观念更令人满意的有关政治正义和社会正义的解释。为达此目的,该书本身——如它实际所讨论的问题清楚表明的那样——仅限于一系列经典性问题,在历史上关于现代民主国家的道德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历次论辩中,这些问题一直占据着中心地位。因此,它要处理的问题是:基本宗教自由和政治自由的根据;市民社会中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据,在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行动自由、机会公平均等、个人财产权和法律规则的保护。它还要料理在一个将公民视为自由而平等的社会中所出现的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的正义问题。但是,《正义论》却在很大程度上对公司、工厂的民主要求问题、以及国家(或按我更喜欢的说法,是民族)之间的正义问题弃而未谈;它仅仅是涉及了赏罚正义和环境保护或野生动物保护。其他的基本问题,如家庭和家庭中的正义问题,则被忽略了,尽管我确实假定,家庭在某种形式上是正义的。这种基本的假设是:通过集中考察几个长期存在的经典问题而厘定的一种正义观念应该是正确的,或者至少可以为进一步探讨较具体的问题提供指南。这就是集中探究几个主要的和长久存在的经典问题的理论基础。
当然,这样达成的正义观念可能被证明是有缺陷的。这就给人们对《正义论》的许多批评留下了口实。此类批评认为,《正义论》所代表的那种自由主义实质上是错误的,因为它所依赖的是一种抽象的个人观念,其所运用的是一种个人主义的、非社会的人性理念;或曰,它对公共与私人作了一种无效的区分,这种区分使它无法处理性别问题和家庭问题。我以为,对这种个人观念和人性理念的大部分反驳,源于批评者没有把原初状态的理念视为一种代表设置,就像本书第一讲第四节所解释的那样。尽管我在这些演讲中并不想竭力说明什么,但我还是相信,在讨论性别问题和家庭问题时所遇到的人们宣称的这些困难是可以克服的。
因此,我仍然认为,一旦我们正确理解了有关基本历史问题的观念和原则,这些观念和原则也能广泛应用于我们自己的问题。林肯用来谴责奴隶制的《独立宣言》中的平等观念和原则,同样也可以用来谴责女性所遭受的不平等和压迫。我认为,这是一个在环境改变后如何理解以前的原则所产生的问题;也是一个在现存制度中如何坚持尊重这些原则的问题。基于这一理由,《正义论》集中探讨了一些主要的历史问题,以期系统阐明一系列对其他情况也可能同样有效的理性观念和原则。
总而言之,在上面的论述中,我都是力求表明,我现在是如何理解作为政治自由主义之一种形式的公平正义的,为什么其中的一些改变必不可少。这些论述强调了迫使我作出这些改变需要认真对待的内在问题。然而,我的意思决不是想说明,我实际是如何作出这些改变,又为什么要作这些改变的。我想,我真的不知道个中原委。如果真要我说,我也只可能虚构一番,仅仅是想当然耳。
我对政治的正义观念、重叠共识的观念这类理念的最初用法,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导致了一些反驳,使我始料不及,大惑不解:像政治的正义观念和重叠共识观念这样简单的理念怎么会被人误解?看来我是低估了使《正义论》连贯一致这一问题的深刻性,想当然地认为遗漏几点解释无伤大雅,可这些解释对于令人信服地陈述政治自由主义来说却是至关重要的。在遗漏的这些解释中,主要的有如下几点:
1.公平正义的理念是一种独立的观点,而重叠共识的理念则是对稳定性的解释;
2.对简单多元论与理性多元论的区别;它与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理念的联系;以及
3.对已被引进到政治(与道德相对)建构主义观念之中的理性与合理性的更充分说明,以阐明实践理性中权利原则与正义原则的基础。
补充进这些解释之后,现在我相信那些含糊之处得到了澄清。我要感谢的人很多,大部分已在全书各处的脚注中注明。我要特别感谢那些与我就上述疏漏之处进行过很有启发的讨论的人,他们让我获益匪浅。
从一开始起,我同T.M.斯坎伦就政治建构主义和更一般意义上的建构主义进行过富有启发性的探讨,这使得本书第三讲对此一观点的表述要比一九八年的初稿更为清晰;我们还讨论过理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区别,以及如何按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来详细说明理性(本书第二讲第一至三节),在此,我对他深表谢意。
我感谢罗纳尔德德沃金和托马斯内格尔。在参加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一年间纽约大学举办的小型研讨会上,我同他们俩有过多次交谈;一九八八年六月,我们在那波利的桑塔露西亚饭店那间客人稀疏的酒吧里,进行过一次有关作为一种独立观点的公平正义理念(第一讲第五节)的珍贵而富有启发的午夜长谈。
维尔弗雷德亨舍提出,需要有一个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理念,以与一种绝对无条件的完备性学说相对(第二讲第三节),我们在一九八八年五、六月间就此作过数次有益的讨论。谨向他表示感谢。
耶和华柯亨强调了区别理性多元论与简单多元论(第一讲第六节之二)的重要意义,我们在一九八八到一九九年间对理性这一理念作过许多有价值的讨论,他在一九九年五月发表的文章里对这些讨论进行了总结。谨对他致以谢意。
泰勒伯格在一九九一年夏天给我写来两封长信,对本书第三讲的早期样稿提出了质疑和批评。他说服了我,让我认识到,我非但没有清楚地说明能同时为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与我的政治建构主义提供一种有关道德自律和政治自律之说明的方式,而且我在把政治建构主义与合理直觉主义作对比时,甚至僭越了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的界限。为了努力纠正这些严重错误,我完全重写了该讲的第一、二节和第五节。我谨向他表示感谢。
如上面的日期所示,我只是在最近几年才对政治自由主义有了一种清晰的理解,或者说,我是这么认为的。虽然我以前的许多论文以相同或相似的标题出现在本书里,而且内容也大致相同,但我对它们都作了相当大的调整,以使它们合在一起表达我现在以为是连贯一致的观点。
在脚注中,我已尽量表达我对其他人的感激之情。然而,对下列各位的谢意由来已久,只是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我无法用脚注的方式恰如其分地表达之。
自七十年代后期开始,我就同伯顿决本对这些演讲中的问题进行过详细的讨论,那时候,政治自由主义的理念便开始在我心里成形。他的大力鼓励和严厉的权威性批评使我所获良多。我对他的感激无以言表。
已故的大卫萨切斯从我们一九四六年相识起,便同我讨论本书行文中所考虑的许多问题,特别是有关道德心理学的问题,而对于本书的主题内容,萨切斯和我于八十年代在波士顿有过详尽探讨,这些谈论对我非常珍贵。一九八二年春夏时节,我们讨论了我在一九八年于哥伦比亚大学所作的演讲中发现的各种各样的困难;一九八三年夏,他帮我拟就了“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的一份相当完善的修改稿,还帮我准备了一份比原先好得多的“基本权利及其优先性”一讲第六节的文稿,该稿把社会的理念作为一个由多社会联合体组成的社会联合来处理。我希望以后的某个时候能用上这两篇稿子。一九八六年夏,我们又重新改写了一九八五年五月我为纪念H.L.A.哈特在牛津大学演讲的讲稿。这份经过修改的讲稿发表在一九八七年二月份的《牛津法学研究杂志》上,其大部分内容又再次出现在本书第六讲中。我谨对他深表感激。
我谨向已故的朱迪施克拉女士致以深深的谢意。从我们三十多年前相识起,她同我进行过不胜枚举的有益探讨。虽然我从没有作过她的学生,但我从她那里学到的东西同一个学生差不多,甚至还要学得好一些。对本书,她指出了我应该求索的方向,这一点尤有助益;在历史解释问题上,我总是仰赖她,而在本书的许多地方,这些历史解释都是关键性的。我们最后一次讨论就是有关这类问题的。
我谨向萨缪尔谢福勒表示感谢。他在一九七七年秋季学期寄给我一篇短文:《道德的独立性与原初状态》,他在该文中指出,我《道德理论的独立性》(1975)一文的第三部分与我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反驳功利主义的诸论点之间存在一种严重冲突,我那篇文章探讨的是人格认同与道德理论的关系。(谢福勒的论文后来发表在《哲学研究》杂志,第35期(1979),第397—397页。)我记得,那时候(那一年我在休假)我正着手考虑,《正义论》的观点是否需要重构,重构的程度又有多大。正是探索这一问题而非别的论题的决定,最终促成了我一九八年哥伦比亚大学的演讲,并促成了我后来写出一些阐发政治自由主义理念的文章。
我谨向爱琳凯丽致谢。在过去两年左右的时间里,她帮我阅读了本书的手稿,指出了原文中的含糊之处并建议予以澄清;她指出了多种方式,以此重新组织论点,使其更为有力;她通过提问和提出各种反驳,促使我重新组织整个行文。很难列出她促使我作出修改的那些评论,但有时她的评论使我作出一些重大修改。对于她的一些较重要的评论,我已尽力在脚注里表示谢意。本书所具有的一些优点,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她的努力。
最后,我想对下面为原稿写过评论的各位人士一并致谢。他们是:
丹尼斯汤普逊赐给我好几页极有价值的建议,除少数几条外,几乎所有的建议都促使我对原文作了修改或订正;有几处评论我已在脚注中注明,或者给予转述。
另一位是弗兰克米切尔曼,他写了许多力透纸背的评论,以至现在我若不对原文进行深远而实质性的修改,就无法对之作出有益的反应,对此我觉得殊为遗憾。我只在一处(第六讲第四节之四)才得以谈论他所关注的问题。
此外,罗伯特奥迪、肯特格林那瓦尔特、保罗怀特曼都寄给我有关第六讲的许多富有启发性的建议,我设法在本书中收进其中的一些,而有几条最后才收进来。
还有阿里萨伯恩斯坦、托马斯鲍格、锡那施弗林赐给我大量的书面评论,只可惜我未能将这些评论全部考虑进去。我很遗憾,他们在本书中看不到他们的那些本来应该得到妥善处理的评论。让我感到遗憾的还有,在重印未加改动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1982)时,我对雷克斯马丁在其《罗尔斯与权利》一书中、特别是其中第二、三、六和第七章中所发表的富有探索性的批评没有给予答复。(《罗尔斯与权利》(劳伦斯:堪萨斯大学出版社,1985)。)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妻子玛德和我们的女儿莉兹、米歇尔任菲尔德、马修琼斯,是她们帮我订正文字,分页校样,做这些倒霉的苦差事。
(约翰罗尔斯 一九九二年十月)
内容简介
本书继续并修正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公正观念,从根本上改变了对它的哲学阐释。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假定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存在着相对稳定和同质的基本道德信念,人们对于什么是善的生活有着广泛一致意见。然而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互不相容、无法调和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内,而且自由制度本身强化、鼓励着学说的多元化,并视之为自由社会的恒久状况。那么,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如何能既保有各种互不相容的生活观与世界观,又拥有一种稳定而公正的社会生活呢?罗尔斯的回答基于对“秩序良好社会”的重新定义:这样一个社会不再是统一于其基本的道德信念,而是统一于其政治上的正义概念。这种正义概念是各种合理的综合性学说之间重叠共识的焦点。这样的共识一旦达成,它就将通过社会对宽容原则的逐渐接受,来延伸和完成始于三个世纪之前的思想运动,其最终的结果是现代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接受和理解。
作者简介
约翰罗尔斯,美国哲学家与政治理论家,1921年出生于巴尔的摩,1950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学位,先后执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担任过美国政治与社会哲学家协会主席以及美国哲学协会东部地区主席,并荣获1999年度美国国家人文科学奖章。罗尔斯的哲学捍卫了洛克、卢梭和康德所开创的社会契约传统,复活了人们对于系统政治理论的兴趣,其核心信念是政治权利与基本公民自由的神圣性。他的主要著作还有《正义论》(1971)、《人民的法律》(1999)和《作为公平的正义》(2001)等。
目录
导论
平装本导论
第一部分 政治自由主义:基本原理
第一讲 基本理念
第一节 谈两个基本问题
第二节 政治的正义观念的理念
第三节 作为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
第四节 原初状态的理念
第五节 政治的个人观念
第六节 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
第七节 秩序良好的社会既非一种共同体,也非一种联合体
第八节 关于各种抽象观念的使用
第二讲 公民的能力及其表现
第一节 理性的与合理的
第二节 判断的负担
第三节 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
第四节 公共性的条件及其三个层次
第五节 合理的自律:人为的而非政治的
第六节 充分的自律:政治的而非伦理的
第七节 个人道德动机的基础
第八节 道德心理学:哲学的而非心理学的
第三讲 政治建构主义
第一节 一种建构主义观念的理念
第二节 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
第三节 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建构主义的观点
第四节 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的作用
第五节 三种客观性观念
第六节 独立于因果知识观之外的客观性
第七节 从政治上讲,客观理性何时存在?
第八节 政治建构主义的范围
第二部分 政治自由主义:三个主要理念
第四讲 重叠共识的理念
第一节 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可能?
第二节 稳定性问题
第三节 重叠共识的三个特征
第四节 重叠共识不是冷漠的或怀疑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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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
书摘插图
人们经常讨论公共理性的理念,这种讨论也有漫长的历史,在某种形式上它已为人们广接受。我这里的目的,是力求以一种为人们可以接受的方式来表达它作为政治正义观念之一部的意义,而大致说来,政治正义观念乃是一种自由主义的观念。
首先,在民主社会里,公共理性是平等公民的理性,他们——作为一个集体性的实体—在制定法律和修正其法律时相互发挥着最终的和强制性的权力。首先,公共理性所施加的限制不适用于所有政治问题,而只适用于那些包含着我们可以称之为“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政治问题。(这些已在第五节具体讲过)这意味着,惟有这些政治价值才能解决这些根本性问题。如,谁有权利选举;什么样的宗教应当宽容;应该保障谁有机会均等;应该保障谁的财产。这些问题及类似问题都是公共理性的特殊主题。
许多(如果说不是绝大部分)政治问题并不关涉这些根本性的问题。例如,大部分税法和财产调节法;环境保护与控制污染的法规;建立国家公园、保护野生区域和野生动植物物种的法规;以及为博物馆和艺术建立专用基金的法规。当然,这些政治问题有时候也包含着根本性的问题。对公共理性的充分解释会考虑到这些问题,并比我在此所能做到的更为详细地解释。它们是如何区别于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以及为什么由公共理性所强加的这些限制可能不适用于它们;或者,如果适用于它们,又为什么不是以相同的方式或不那么严格的方式。 有些人会问:为什么不说所有关于公民相互间发挥最终的和强制性的政治权力问题都隶属于公共理性?为什总是可能越出其政治范围?答案是,我的目的是首先考察最明显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政治问题关涉到最根本的问题。如果我们在这里不尊重公共理性的限制,我们似乎就会在任何地方都不尊重这些限制。这些限制应该首先在这里得到尊重,然后,我们才能着手考虑其他情形。而且我同意,通过求助于公共理性的价值来解决政治问题,通常都是人们极乐意的。然而,实际情况并不可能总是如此。
公共理性的另一个特征是,它的限制并不适用于我们对政治问题的个人性沉思和反思;或者说,不适用于诸如教会和大学这类联合体的成员对政治问题的推理,所有这些都是背景文化中至关重要的部分。显而易见,许多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考虑都可以在此发挥作用。但是,当公民们在公共论上介入政治拥护时,公共理性就适用于他们,并因此适用于政治派别的某些成员,适用于这些政治党派钓竞选侯选人和支持这些侯选人的其他群体。当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发生危机时,这种理想也同样适用于公民在选举中怎样投票的情形。因此,公共理性的理想不仅支配着选举的公共辩谈(public discourse)——在其所辩谈的问题包含那些根本性问题的范围内——而且也支配着公民怎样对这些问题投出他们的选票(第二节之四)。否则,公共辩谈就会有落人假设的危险,即公民们都会当面说一 套,背后投票却是另一套。
然而,我们必须对如何把公共理性的理想应用于公民这一问题与如何将之应用于政府机关各种官员这一问题作出区分。它适用于官方论坛,所以,当立法者们在国会大厅高谈阔论时,
它适用于立法者,也适用于执法者的公共行动和公共告示。在一特殊方面,它也适用于司法机关,而在具有司法审查机制的立宪民主社会里,首先是适用于最高法庭。这是因为,司法官们必定基于他们对宪法和相关法规与惯例的理解,来解释和证明他们的决定。由于立法和执行和行为不需要以这种方式来给予正当性证明,故而,法庭的特殊作用就使得它成为了公民理性的范例(第六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