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本社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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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9-12-1字数: 11000版次: 1页数: 5印刷时间: 2009-12-1开本: 大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GA268-200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 268--200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的修订。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基础上,修订了原标准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A 268--2001。
本标准与GA 268--2001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2001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2001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检验鉴定”的定义(2001年版的3.2;本版的2.2);
——修改了“鉴定机构”的定义(2001年版的3.4;本版的2.3);
——删除了“检验鉴定人”的定义(2001年版的3.3);
——修改了“检验报告”的定义(2001年版的3.6;本版的2.4);
——修改了“鉴定结论”的定义(2001年版的3.5;本版的2.5);
——修改了“鉴定书”的定义(2001年版的3.7;本版的2.6);
——修改了“撞击伤”的定义(2001年版的3.8;本版的2.7);
——修改了“辗轧伤”的定义(2001年版的3.9;本版的2.8);
——修改了“保险杠损伤”的定义(2001年版的3.10;本版的2.9);
——增加了“摔跌伤”的定义本版的2.15);
——增加了“一般要求”(本版的第3章);
——删除了“检验鉴定总则”(2001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现场死亡的确定”(2001年版的5.1;本版的4.1);
——修改了“尸表检验的地点”(2001年版的6.1;本版的5.1);
——增加了“右鞋底踏板印痕”[本版的7.1c)];
——修改了“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检验内容包括”[-2001年版的8.1e);本版的7.1g)];
——修改了“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检验内容包括”[-2001年版的8.1f);本版的7.1e)];
——增加了“机动车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本版的7.1i)];
——增加了“逃逸交通事故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本版的7.6);
——删除了“附则”(2001年版的第9章)。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先国、孔斌、李乐新、宋丰昌、尹小平、唐剑军、黄思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268—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