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知识:2010(中公版)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公务员考试,地方公务员考试,
作者: 李永新 主编
出 版 社: 人民日报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1字数:版次: 1页数: 467印刷时间: 2009-1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088764包装: 平装最佳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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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适用于吉林省公务员、公安招警、各级事业单位、“三支一扶”考试。
内容简介
认清考试特点,选择好的图书
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常识应用部分及综合知识的考试特点与本书编写特点
针对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的用书可谓多矣。但找一本真正契合考试内容深度和难度的公共基础知识书并不容易,这是由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特点所决定的。考生应认清考试特点,做到有的放矢。下面就对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常识应用部分及综合知识的特点作简要分析。
一、内容广泛
《吉林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试大纲》对常识应用部分及综合知识部分的描述是:“常识经验判断部分主要考查考生依据基本常识和基本经验,对常见现象或事物产生的原因以及某一现象发生、引起的后果进行分析、归纳、推理的能力。”“《综合知识》测验的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市场经济理论、法律(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管理、公文写作、省情国情、公务员职业道德、时事政治等方面的内容。”
总结下来,吉林省录用公务员考试中行测试卷常识应用部分主要考查科技常识;而综合知识部分主要考查八大部分的内容。下表就是近两年考试中这八大部分题目的分布情况(总题量为100题)。
针对考试的这个特点,本书一方面在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大大扩展,另一方面又对其知识点进行高度提炼,使全书保持一个合理的“身材”。这样,考生既能做到全面复习,又能把握精要,大大提高了复习效率。
二、理论性强
试卷中相当一部分考试题目的考查点是理论性的。如行政监督划分、公共财政概念等。可以说,这些题目都不是简单的“常识应用”,而是一些非常专业的知识。毫无疑问,考生如果仅仅凭借“常识”去解答这些题目,那是很难取得好成绩的。
作者简介
李永新,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及丰富的公务员考试实战经验,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公务员招考有博大精深的研究,主持研发自成体系、独具特色、效果显著的公务员考试辅导课程和全系列教材。讲授深刻、系统、精彩,极受考生欢迎。
目录
第一篇 法律基础
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的制定
第三节 法律的实施
第四节 法律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
第三节 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节 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
第五节 行政复议
第四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和犯罪的构成
第三节 排除犯罪的行为
第四节 故意犯罪的形态
第五节 共同犯罪
第六节 刑罚
第七节 重要罪名
第五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主体
第三节 民事行为和代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责任和归责原则
第六节 民事诉讼时效
第七节 婚姻法
第八节 继承法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节 合同责任
第七章 公务员法
第一节 公务员的概述
第二节 公务员的素质保障制度
第三节 公务员的激励制度
第四节 公务员的监控制度
第五节 公务员的权利保障制度
第八章 典型真题详解
第二篇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第一章 辩证唯物论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第二节 世界的物质性和人的实践活动
第二章 唯物辩证法
第一节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第二节 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
第三章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第一节 认识的本质和过程
第二节 真理
第四章 历史唯物主义
第一节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
第二节 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发展动力
第三节 人的本质和价值
第四节 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
第五节 个人和群众的关系
第五章 典型真题详解
第三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第一章 邓小平理论
第一节 邓小平理论的形成过程及地位
第二节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第三节 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
第四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第五节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_
第六节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思想
第七节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
第八节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外部条件:
第九节 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第二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一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
第二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
第三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第四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靠力量
第三章 科学发展观
第一节 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第二节 坚持科学发展
第三节 坚持和谐发展
第四节 坚持和平发展
第五节 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第五章 典型真题详解
第四篇 时事热点
第一章 吉林时政
第二章 国家时政
第三章 时事热点
第四章 典型真题详解
第五篇 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
第一章 管理概论
第一节 管理概述
第二节 公共管理学的概念及其学科特征
第二章 公共行政管理
第一节 公共行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职能
第三节 行政环境
第四节 行政组织与体制
第五节 行政领导
第六节 行政权力
第七节 人事行政
第八节 公共财政
第九节 行政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三章 公共组织
第一节 公共组织概述
第二节 公共组织结构
第三节 公共组织环境
第四章 公共政策
第一节 公共政策概述
第二节 公共政策体系与结构
第三节 公共政策过程
第四节 公共政策环境
第五章 典型真题详解
第六篇 公文知识
第一章 党政机关公文基本知识
第二章 常用公文写作
第三章 常用事务文书写作
第四章 公文处理
第五章 典型真题详解
第七篇 科技知识
第一章 科技常考词条
第二章 典型真题详解
第八篇 吉林省情省况
第一章 地理地貌与行政区划
第二章 水文气象
第三章 资源
第四章 人口
第五章 民族
第六章 典型真题详解
附录
书摘插图
第一篇法律基础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是一定政治斗争的终点和起点,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三)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二、我国宪法的发展
我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同我国的宪政运动和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分不开的。
195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此后,又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定了三部宪法。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总结了我国30多年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集中了全国人民的智慧,是一部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好宪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四次对现行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17条宪法修正案,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现行宪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确认了四项基本原则为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第二,明确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规定了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第四,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第五,体现并强调了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精神。
三、宪法的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叫做主权在民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叫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人权原则
人权之所以为人而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保障人权,整个宪政史就是_部人权保障史。即便我们说整部宪法就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丝毫不过分的。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人宪法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法治原则
法治的英文含义是“法律的统治”,中文就是“依法治国”。宪政就是使国家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纳入宪法规定的轨道,一切依宪法的规定行事。所以,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宪政本身就意味着法治,而宪法则构成了近代法治的基础。
法治在形式上表现为宪法强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反对特权和权力的滥用等等。
四、宪法的监督保障制度
宪法的监督保障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
从监督体制上看,我国宪法监督保障制度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属立法机关监督保障体制。在监督方式上,我国宪法监督保障制度采取事后监督和事前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例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这种监督属事后监督;宪法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这种监督属事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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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与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