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条文释义与精解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释义,
作者: 李新天 主编
出 版 社: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7-1字数: 522000版次: 1页数: 351印刷时间: 2007/06/01开本:印次: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1122074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由多个部分组成的完善的财产权利是一切先进文明的道德核心,是个体自由不叮分离的部分。
现代产权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证明,英国、荷兰、西班牙等两欧国家在近代的崛起得益于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建立以及私有财产权对政府的权力构成的重大约束。
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之上的追及权的效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它对于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作者简介
李新天,男,1965年出生,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从事民商法教学、科研及律师实务十余年。李新天教授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民商法的基础理论、合同法领域、人身权法领域以及民商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问题,重点研究民商法的合同制度、人格权法、公司制度等,近年来已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民商法论丛》等全国性权威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著有《违约形态比较研究》、《商法总论》、《民商法律热点与案例研究(第一辑)》、《条文释义与精解》、《生活中的民法》、《司法考试过关必备宝典》等。近年来主持的项目有《论人格权的发展与完善》(教育部项目)、《人格权若干重大问题研究》(武汉大学项目)、《企业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其风险防范研究》等。李新天教授为本科生主讲“民法”、“商法”、“合同法”课程,为研究生主讲“合同法专题”、“公司法专题”、“民商法学”、“民事成案研究”等课程,同时受聘担任武汉大学WTO学院、湖北省律师进修学院民商法课程主讲教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条制定物权法的根本宗旨
第四条物权的保护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物权使用限制
第八条物权补充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性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效力发生
第十五条物权变动的结果与其原因行为之间的效力关系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和登记簿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明力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
第十九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登记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收费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变动登记公示
第二十五条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和征收等非法律行为引发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继承或者受遗赠等非法律行为引发物权变动
第三十条事实行为引发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登记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的请求权
第三十三条物权的确认权
第三十四条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物权的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权
第三十六条物权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物权的损害赔偿权
第三十八条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责任承担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定义
第四十条所有权的行使
第四十一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国家征收
第四十三条耕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国家征用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国有财产性质与国家所有权行使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国有财产
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
第四十八条国有自然资源
第四十九条国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五十条国有无线电频谱资源
……
第三篇 用益物权
第四篇 担保物权
第五篇 占有
附则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