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司法权初论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税法,
作者: 勒万军著
出 版 社: 中国市场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版次: 1页数: 158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20310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税收司法权,是司法权在税收领域的一项具体权力,是应用性权力,其目的是通过行使司法权从事各项税收活动,依照法律维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确保税收秩序井然有序,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探讨税收司法权,必须在国家宏观背景条件下,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整个司法制度、司法体制、司法权及其改革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借鉴世界上主要国家有关做法和经验,实事求是地提出行使税收司法权和规范税收司法权运行之对策性建议,从而为构建中国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基本制度框架提供具体设计方案,以供高层决策者参考。
中国是一个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不同群体之间利益诉求也存在巨大差异,必须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税收司法权,作为税收领域一项终极性权力,具体适用于微观税收主体时,将对主体实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包括财产、人身,有时可能还会涉及生命。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坚持税收法治,坚持权力制衡,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平正义,使税收司法保障体系能够为实现社会主义制度本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应有作用,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简介
靳万军,现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曾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
曾供职于中共广东省委、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2007年取得研究员任职资格。
主要著作:《纳税人权利》(合著,1999年)、《财政法新论》(合著,2000年)、《中国税权研究》(合著,2003年)、《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税收》(合著,2005年)、《区域税收转移调查》(主笔,2007年)、《流转税理论与实践》(主编,2007年)。
主要论文:《企业改革中涉及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1999年)、《日本税务行政救济制度简介》(1999年)、Idears On the Perfection Of China’Value Added Tax System(Intemational Vat Monitor,May/June 2000)、《关于税收执法权的一般研究》(2001年)、《论影响税收执法权的因素及对策》(2001年)、《政府绩效管理与金税工程绩效》(2005年)、《关于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的初步思考》(2007年)。
目录
第一章引言
第一节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司法改革
第二节税收事业发展呼唤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第二章税收司法权概述
第一节狭义、广义税收司法权
一、狭义税收司法权
二、广义税收司法权
三、税收案件
第二节税收司法权的特点
一、概述
二、特点
第三节税收司法权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章税收司法权主体及其权限划分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公安机关及其权限
第三节检察机关及其权限
第四节人民法院及其权限
第五节监狱管理规关及其权限
第四章现行税收司法权运行评点及建议
第一节税收行政案件
一、概述
二、主要问题分析
第二节税收刑事案件
一、概述
二、主要问题分析
第五章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基本构想
第一节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之必要性
一、税收刑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
二、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环境
三、世界经济一体化要求健全税收司法
四、和谐社会需要税收司法保障
第二节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之可行性
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二、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
三、海关缉私警察队伍适时组建并取得了
巨大成功
第三节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之基本构想
一、税务警察制度
二、税务检察院制度
三、税务法院制度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各谐社会建设要求司法改革: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按照这个战略决策和部署,成立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小组并开始推进各项司法改革,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于2004年提出了10个方面35项改革任务。
目前,各项司法改革平稳推进,绝大多数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社会效果良好,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理解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各项司法权力也在改革过程中积极因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逐步回归本源,实现了与时俱进,得以规范、有效运行。
2006年10月,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决定》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司法保障社会和谐建设,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