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与危险概念(何鹏等)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犯罪学,
作者: 何鹏,李洁 著
出 版 社: 吉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11-1字数:版次: 1页数: 29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013534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中日两国刑事法学者本着交流、学习、促进的宗旨,以危险犯与危险概念为交流主题,在融洽、热烈的氛围中探讨了危险犯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了未遂犯不能犯中的危险判断问题,此次研讨会在秉承前几次研讨会的优良传统下,进一步扩大了加深和推动了中日两国刑事法领域的研讨,形成了良好的学术氛围、学术效应与学术积淀。本书收录了本次研讨会的十余篇优秀论文,其学术价值颇高。
目录
危险犯总论
一、前言
二、危险犯规定的概要
三、危险概念以及危险犯理论
四、刑法介入(处罚)早期化与最近的立法动向
危险犯概念之研究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危险犯概念的认识
二、我国刑法理论对危险犯概念的认识
三、危险犯概念之评析与重构
论危险犯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一、危险犯有无既遂与未遂之分
二、危险犯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
三、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犯罪终止
四、危险犯中止还是实害犯中止
未遂犯与中止犯
一、未遂犯的含义
二、预备与未遂的区别
三、中止犯
不能犯之危险判断
一、未遂犯与不能犯之界限
二、未遂犯不能犯之危险概念的构造
三、不能犯之具体事例
四、不能犯之危险判断标准
不能犯的危险判断
一、不能犯的理与立法例
二、不能犯的实例与各种观点的处理结论
三、不能犯之危险的判断标准
四、结论
论放火罪中的危险
一、放火罪中的“公共安全”的含义
二、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
三、“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
四、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之争
五、结语
作为危险犯之放火罪的检讨
一、序
二、放火罪的保护法益(危险性的“基点”)
三、公共危险的类别(危险性的质量)
四、危险性的判断
五、对公共危险的“认识”
六、结语
现代社会中危险犯的新类型
一、序(本报告的立场)
二、实定法的现状(立法、解释、适用上的诸问题)
三、问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展望
四、结语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一、概说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危险犯的认定与处罚
附录
日本的犯罪被害人诸问题
一、前言
二、日本最近的问题
三、新动向
四、结语
日本的司法改革:特别是裁判员制度的创设
一、司法改革为何开始
二、司法改革进程如何
三、国民的司法参与
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其实施
五、《裁判员法》的制定与实施
会议讨论记录
会议致辞
会议议程
致谢
书摘插图
危险犯概念之研究卢建平王志祥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其构成判断、推理的基础。在对某一事物进行科学研究时,明晰其概念是一种最基本的要求。可以说,认识和把握概念是研究事物的逻辑起点。正如美国人类学家霍贝尔所指出的那样,“一个探索者在任何领域中的工作,总是从该领域中有用的语言和概念开始。”就危险犯的概念而言,我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刑法均未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因而只能依靠刑法理论予以阐明。而刑法理论上对于这一问题则又众说纷纭,分歧很大。而正是由于这种认识极不统一的研究状况,在与危险犯相关的问题上,才出现了见解纷呈的局面。在此,笔者拟通过剖析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刑法理论对危险犯概念的认识,寻求对危险犯概念的合理表述。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危险犯概念的认识
综观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危险犯概念的表述,根据其立足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型:
其一,立足于处罚根据的角度对危险犯概念所作的表述。这类表述为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尚未造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的行为之所以具有刑事可罚性,其根据就在于行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而这种“危险”就是危险犯的危险。如日本学者山口厚认为,犯罪根据其处罚根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侵害犯和危险犯。把被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侵害犯,不是把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作为处罚根据,而是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叫危险犯。我国台湾学者黄村力认为,危险犯是指某行为只要对于被害法益或客体造成危险之状态时即可加以论罪科刑,不必以产生实害为必要者,例如预备杀人、预备放火等。②我国台湾学者柯庆贤认为,危险犯,系指对于法益间接将有侵害之犯罪行为,亦即只须有一定之行为,无须发生一定结果即可构成犯罪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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