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农村社区保障研究
分類: 图书,社会科学,社会学,社会学理论,
作者: 唐新民著
出 版 社: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版次: 1页数: 446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01006760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唐新民博士在论述了中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了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对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路径选择,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特困民族的社会保障,提出了有独立见解的理论分析和制度、政策建议。在著作中进行了大量的实证分析,使用了较多的数据作为支撑,反映了作者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文风。
内容简介
本书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广泛借鉴西方学术流派中的社会保障理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从多学科角度展开研究,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定性定量相结合,归纳与演绎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比较,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中除参考了大量的理论和已有的研究成果之外,还进行了大量的田野调查和较深入的访谈,收集了60多万个数据,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第一手资料,进行了相关分析,重点分析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传统和现状,力求做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注重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整体性以及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以期寻找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发展规律。
作者简介
唐新民,1962年2月出生,云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先后毕业于中山大学哲学系、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和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分别获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主要从事民族理论和社会保障研究,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和省(部)级研究项目1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目录
序
摘要
导论
一、党的民族理论与社会保障
(一)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
(二)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发展繁荣的时期
(三)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分类指导和加大扶持
(四)社会保障是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内外农村社会保障研究动态
(一)国外研究动态
(二)国内研究动态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三、本研究的目的、意义和本书的基本思路
(一)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二)本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三)本书的基本框架
四、本研究的主要特色
(一)注重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
(二)研究视角的典型性
(三)全面总结社会保障制度变迁
(四)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思考制度创新
(五)提出构建特困民族社会保障的新视角
(六)探讨对民族地区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保障模式
(七)从财政学角度论证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
(八)制定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时间表
第一章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西方社会保障理论
一、庇古福利经济学的社会保障说
二、市场失灵论的社会保障说
三、《贝弗里奇报告》的社会保障说
四、需要层次论的社会保障说
五、经济自由主义学派的社会保障说
六、资产福利效应理论的社会保障说
七、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的社会保障说
八、人权理论的社会保障说
九、社会学理论的社会保障说
第二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保障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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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三章 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
第四章 民族地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五章 少数民族的传统保障
第六章 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第七章 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路径选择
第八章 民族地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第九章 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第十章 构建特困民族保障制度的特殊视角
第十一章 构建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学分析
第十二章 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时间表
结论
附录 文献综述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西方社会保障理论
八、人权理论的社会保障说
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有的,先于国而存在,任何人不能被剥夺。意大利人文主义的先驱但丁第一个提出了“人权”概念,法国科学家、哲学家笛卡尔提出了“天赋”观念。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著名思想家霍布斯、洛克,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等都对“天赋人权”思想进行过论述。格劳秀斯在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专章论证了“人的普遍权利”,主张对财产的占有是人的一项普遍权利,是由自然法的理性要求派生出来的,这一思想后来发展为天赋人权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还强调自然法的永恒性,甚至连上帝也无法改变。这一思想后来演变为自然权利不可取代、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系统观点。斯宾诺莎在代表作《神学政治论》中,专门提出和论证了“天赋之权”。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提出,自然创造人类之初本来是平等的,人类为自我保存便互相约定建立国家,并将原来享有的自然权利转交主权者。洛克把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当作人的自然权利,并认为这些权利是人的本质,人权不可侵夺的内在根据在于它是天赋的永恒的“自由”权利,要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最好的办法就是每个人都与他人达成协议,创建共同生活在其中的政府,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那些自然状态下个人不能有效保护的自然权利。国家源于签订“社会契约”的每一个人,每个个体在“公共人格”上都获得了国家原创者的角色。卢梭认为,真正的社会契约是政府共同体(国家)与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社会契约的实质就是公意,即参与定约的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每个缔约者不得违反公意,而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因为个人意志已消融在公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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