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分類: 图书,管理,一般管理学,管理学,
作者: (美)罗伯特著,王宏昌译
出 版 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 1995-11-1字数:版次: 1页数: 159印刷时间: 2008/01/01开本: 32开印次: 4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10004467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有一类会议是为集体决策召开的,称为审议性会议,例如国会、会员大会、股东大会、社员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理事会等等。开会须有一套规则、程序。美国工程兵团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1837-1923)在总结英国议会、美国国会、市政委员会及民间社团的经验的基础上,写成《议事规则》一书,于1876年出版。出版后不胫而走,并多次修订再版,最后一次修订是1907年。以后仍不断重印,至1943年累计销售已达125万册。在许多团体的章程中往往说明“如有未尽事宜,以罗伯特议事规则为准”。当选一个团体的主席后常花费几小时学习此书,以便主持好会议。考里尔出版社的百科全书1979年版第18卷介绍此书时说,以容易理解的形式编辑的议事规则,有助于寻找会议中的疑难问题的答案。
我国改革开放后,国内国外的政治活动增多,各种会议随之而来,掌握和适应国际上一些会议的规则,同时总结经验,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合乎中国国情的一套议事规则,实属必要。
罗伯特所著《议事规则》一书详细概括并论述了英国议会和美国国会以及西方各种会议制定并遵循的一套规则,不仅给我们提供了西方各种会议规则的知识,也给我们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提供了参考资料。 议事规则实际上是议会法,具有言简意赅,各条条文之间有深刻的逻辑联系等特点。本书的第二编属于初学入门性质,请先浏览,然后再读第一编。译者根据的是贝尔出版公司于1978年重印原书1907年版,并参考了1986年班丹图书公司版中的图解。
本书的根本意图和它现在的用途在于使一个会议能以尽可能最有效的方式达到它的目的。为了保护一个团体的利益,团体中的个人权利就必须有所约束,如果没有这种有限的约束,维持多数优势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
目录
前言
有关动议的规则表
序
导论
议会法
本书的计划
定义和常见的错误
第一编议事规则
第1条 提出讨论事项
第1节如何提出
第2节取得发言权
第3节先辩论什么
第4节什么动议要用书面形式,动议如何分割
第5节动议者修改动议
第2条 动议的一般分类
第6节一项主要问题或动议
第7节附属或次生动议
第8节附带问题
第9节优先问题
第3条 动议及其先后次序
优先动议
第10节确定休会时间
第11节休会
第12节特权问题
第13节当天的议程
附带动议
第14节申诉[次序问题]
第15节反对考虑某一问题
第16节宣读文件
第17节撤销动议
第18节规则的暂停
附属动议
第19节搁置桌上
第20节以前的问题
第21节推迟到某一天
第22节提交委员会
第23节修正
第24节无限期推迟
其他动议
第25节废除
第26节动议的再提
第27节重新考虑
第4条 委员会和非正式讨论
第28节委员会
第29节委员会报告的形式
第30节收到报告
第31节通过报告
第32节全体委员会
第33节对问题的非正式讨论
第5条 辩论和礼节
第34节辩论
第35节不能辩论的问题和导致辩论主要问题的问题
第36节辩论中的礼节
第37节结束辩论
第6条 表决
第38节表决
第39节要求超过多数票的动议
第7条 官员和记录
第40节主席或董事长
第41节秘书和记录
第8条 其他
第42节一届会议
第43节法定人数
第44节议事次序
第45节议事规则的修正
第二编组织和议事
第9条 组织和集会
第46节临时或群众集会
(a)组织
(b)通过决议
(c)起草决议案的委员会
(d)其他官员
第47节代表大会或会议的集会
第48节永久性团体
(a)第一次集会
(b)第二次集会
第49节章程、附则、议事规则和常效规则
第10条 官员和委员会
第50节主席或会长
第51节秘书
第52节司库
第53节委员会
第11条 提出讨论事项
第54节提出讨论事项
第12条 动议
第55节按其目的分类的动议
第56节修改或修正
(a)修正
(b)提交委员会
第57节推迟行动
(a)推迟到一定时间
(b)搁置桌上
第58节压制辩论
(a)以前的问题
(b)限制或结束辩论的命令
第59节压制问题
(a)反对考虑一个问题
(b)无限期推迟
(c)搁置桌上
第60节第二次考虑某一问题
重新考虑
第61节议程和规则
(a)当天的议程
(b)特殊议程
(c)规则的暂停
(d)次序问题
(e)申诉
第62节其他
(a)宣读文件
(b)撤回动议
(c)特权问题
第63节结束集会
(a)确定休会时间
(b)休会
第13条 其他
第64节辩论
第65节陈述问题和将问题提请表决的形式
第三编其他
第66节审议性会议处罚其会员的权利
第67节会议驱逐任何人离开会场的权利
第68节宗教法庭的权利
第69节审理团体的会员
第70节会议传召
书摘插图
第一编议事规则
第1条提出讨论事项
【第1-5节】
1 一切讨论事项应由一名会员以一项动议或者以向会议送交一份通信的形式提请会议讨论。然而,为了收下委员会的报告[第30节]或为给会议通信而提出一项动议是不常见的;并且在许多其他常规事项中是不采用动议形式的;但是如有任何会员反对,按正常提出动议乃成为必要。
2 会员在提出一项动议之前或就任何问题向会议发言之前,必须先取得发言权,即,他必须起立并对主席称呼他的官衔说,“主席先生,”主席当即宣布该会员的姓名。如果两个或更多会员同时起立,主席必须
决定谁有发言权,其方式是宣布有发言权会员的姓名。在作决定时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会议正在讨论的题目是某一会员动议的,此人(或者,代表委员会提出报告的人)有资格被认为有发言权(如果他在讨论中不曾发过言),尽管另一会员可能已先起立并对主席打招呼。(b)在会议讨论同一问题时,只要另一未对该问题发言的人要求发言,发过一次言的会员没有资格再发言。(e)由于允许对立双方轮流发言最有利于会议,主席在他知道要求发言的各人的立场而他们的要求不受上述原则约束时,应当给予与前一发言人意见相反者以优先权。
对主席的这一决定,任何两位会员可提出申诉[第14节]。如果对谁有权发言发生疑问,主席可先允许会议用投票决定这一问题——获得最多票数者有发言权。
在指定一个会员发言之后,不能因要求提问,或因一项休会动议,或者为了任何目的而被主席或任何会员打断,例外的是:(a)一项重新考虑的动议要求写入记录[第27节];(b)提出一个次序问题[第14节];(c)反对考虑此问题[第15节];(d)要求进入当天的议程[第13节],或(e)出现要求立即行动的特权问题,如第12节所示。
在这类事例中,起立和向主席打招呼的会员应立刻陈述自己起立的目的,例如,起立是为了次序问题。
关于取得发言权的说明。——只要在发言人发言终了后有人起立,主席不应承认当一会员正发言时起立和保持站着的那一会员有发言权。
当一会员取得发言权并提出一项合乎次序的可辩论动议时,如果它不曾立即得到附议,主席应当询问动议是否有人附议(任何会员均可附议,不需要起立或向主席打招呼,只需说,“我附议”),这时提动议者应当被认为有优先于所有其他会员的发言权。在主席给予充分时间以便会员们对邀请附议作出响应前,并且如果动议有人附议,在提动议者有机会要求发言前,不应承认在他以后提出的动议。没有取得发言权的人常常提出休会和搁置桌上的动议,并且是在已经有人提出另一项动议之后,和在该动议的提议人有发言权时。主席不应承认这类动议。
提出委员会的报告或提供一项决议草案的会员,不因要求秘书宣读报告或决议草案而失去发言权,并且秘书不因此而得到发言权,主席也不接受秘书提出的动议,除非该会员明确将发言权供此项动议之用。宣读结束后,提出报告的会员立即恢复发言权,并提出予以通过的动议,此时主席在陈述问题后,承认这位先生有发言权。当然,另一人在发言时合乎次序的动议可在任何时间打断这位会员。
3 在可以辩论任何题目之前[第34节]首先必须有一拥有发言权的会员提出一项动议;第二,须有人附议(见以下的例外);第三,须由主席陈述。 如果动议是书面的,需递给主席,并在辩论前宣读。
这一点并不妨碍主席陈述问题前提出修改建议,相反,这种非正式评论可以节约许多时间;然而不能让它发展为辩论。提动议的会员在主席陈述它之前可以修改其动议,或者甚至完全予以撤销,但在动议被陈述之后,不经会议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见第5,17节]。当动议者修改其动议时,附议者可撤销其附议。
例外:提请拟定当天议程,次序问题(虽则不是申诉),或反对考虑该问题[第13,14,15节],均不需要附议;许多常规问题不必附议,甚至不必动议;主席仅仅宣布,如果无人反对,此事即被认为是会议的决定。
4 如果主席有要求,一切主要动议[第6节]、修正案以及给委员会的指示,应当写成文字。尽管问题复杂,可以分成几个问题,任何会员均不得坚持将其分割(除非有特殊规则允许这样做);他的办法是通过动议提出分割问题,在他的动议中说明如何把问题分开。其他任何人可以动议,提出不同分割办法对此动议进行修正。
“分割问题”实际上是一项修正案[第23节],并且服从同一规则。如果不动议分割问题而动议一项其他某种形式的修正案,通常能达到同样结果。当问题被分割时,各单项问题必须有一个可供会议表决,即使其他问题没有一个通过。因此,一项“连同指示提交委员会”的动议是不能分割的,因为,如果分割,如提交委员会的动议一旦失败,则其他指示委员会的动议将是不适当的,因为没有委员会可接受指示。“删除某些词句
和加入其他词句”的动议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它严格说是同一个命题。
5 一个问题在主席陈述后,由会议掌握辩论;如果有人反对,动议者不能撤销或修改它,除非得到会议许可[第17节],或者动议一项修正案。
第2条动议的一般分类
【第6—9节】
6 一项主要问题或动议是一项将任何具体题目提请会议考虑的动议。当会议正在讨论任何其他问题时,不能提主要动议。它不比任何议案优先,而服从一切优先的、附带的和附属的问题[第7,8,9节]。
7 附属或次生动议是应用于其他动议的动议,其目的在于该动议得到最合适的处理。它们须优先于一项主要问题,并须在主要问题得以表决之前决定。它们服从优先和附带问题,[第8,9节]其内容如下
(按照它们自己中间的优先顺序排列):
搁置桌上 见第19节
以前的问题 见第20节
推迟到某一天 见第21节
提交,或重新提交委员会 见第22节
修正 见第23节
无限期推迟 见第24节
当一个较低等级的动议待决时,可以提出任何较高等级的动议(修正动议除外),反之则不可。除以下事例外它们不能应用于相互之间:(a)以前的问题应用于推迟的动议,而不影响主要动议,并且如果有规定,可以应用于一项待决的修正案[第20节];(b)推迟到某一天的动议,提交委员会和修正的动议,可以修正;以及(c)一项修正记录的动议可以搁置桌上而记录并不随之搁置[第19节]。
8 附带问题是从其他问题产生的,因此优先于产生它们的问题,须先予以确定。它们服从优先问题[第9节]而不能修正。除非一项申诉,它们是不能辩论的;一项申诉能否辩论视情况而定,在第14节有所说明。附带问题有如下几种:
申诉(或次序问题) 见第14节
反对考虑某一问题 见第15节
宣读文件 见第16节
允许撤销动议 见第17节
规则的暂停 见第18节
9 优先问题是由于其重要性优先于所有其他任何问题,并且正因为有此优先权,除非牵涉到会议或其会员的权利,它们是不能辩论的[第35节],因为不然的话,它们将被利用来严重阻碍议案的讨论。优先问题有以下几种(按照它们之间的优先次序排列):
确定休会时间 见第10节
休会 见第11节
有关会议及其任何有关大会或其
任何会员的权利和特权的问题 见第12节
要求进入当天的议程 见第13节
第3条动议及其先后次序
【第10-27节】
优先动议
【第10—13节;见第9节】
10 确定休会时间。这项动议优先于一切其他动议,甚至在会议已表决休会之后,只要主席未宣布表决结果,它也是合乎次序的。如在会议讨论另一问题时提出,它是不能辩论的[第35节];它可以用改变时间的方式修正。如在会议未讨论其他问题时提出,它的地位和任何其他主要动议一样,而且可以辩论。这种动议的形式是,“此项会议休会,它休会到某时复会。”
11 休会。这一动议(如无附带条件)比一切动议优先,例外的是它所服从的“确定休会时间”。它不能辩论,不能修正,不能有适用于它的任何其他附属动议[第7节];对它的表决也不能重新考虑。如以任何方式加上附带条件,它将失去优先性质而和任何其他主要动议居同等地位。如果中间插进来任何事情,虽然仅仅是进行过辩论,可以再次提出休会动议[第26节]。委员会完成交付给它的一切事项,并且准备报告,应当提一项“起立”的动议,而不是休会,在委员会中的起立动议和在大会中的休会动议,有同样的优先权[第32节]。
休会对未完事项的效果如下
[见第4-2节“本次会议”]。
(a)如果本届会议并未结束,被休会打断的事项是下一次会议宣读记录后的第一项合乎次序的议案,并且如同没有休会一样予以对待;一次休会后的会议在法律上是休会前会议的继续。
(b)如果大会的一届会议结束,而该大会每年的正规会议不止一届,则在下一届会议中应在新事项之前讨论未了事项,并且如同没有休会那样予以对待[它在议程中的位置见第44节]。在选举有一定任期的机关中(例如选举的任期一年的董事会),只要董事会或其一部分董事的选举任期已满,未了事项完全失效。
(c)如果在一个每年开会不多于一次的大会中,或者大会是一个被选出的团体时,休会结束一届会议,并且这一届会议已结束一部分成员的任期,休会将使本届会议结束时一切未了事项作废。下届会议可以重提这些事项,像大会从未考虑过它们一样对待。
关于休会的说明——另一人在发言时,或在一个问题提请表决后大会正在表决时,不能提出休会动议,但在举行表决后、在宣布结果前,它是合乎次序的。在后一情况中,恢复议事时,应当宣布表决结果。在有些社团中每年选举时清点票数耗费大量时间,在此情况下作短时休息,或者进行其他事项,以待点票员报告票数,是常常有好处的。可以提出动议,“我们休会,待主席传呼后重新开会”,动议通过后即可休会,票数清点完毕主席立即传呼继续开会。或者表决“休息”,比如休息十五分钟,可以同样达到目的,它同等于上述两项动议[译者注:两项动议指休会和休会到主席传召后开会时这两件事。],除非两者有一悬而未决,任何时候提出都合于次序。休息指在会议开会时休会一段有限的时间。
会议可能对休会动议进行表决,以便听取一次讲话或进行一次表决,因此当议程或辩论有任何进展时它有重新提出的特权。但是主席不应允许这种高级特权被滥用,以致使大会恼怒,所以当大会刚才已否决休会动议,而在那以后大会未表示任何休会愿望,休会动议应遭拒绝。
在休会动议已经提出,则不应接受申诉或次序问题,除非大会拒绝休会,这时它们才合乎次序。
12 特权问题。 有关大会或其任何会员的权利和特权的问题,除了它们服从的前述两类问题外,优先于所有其他问题。如果问题需要立即行动,它可以打断会员的发言。当提出这种问题时,主席即可决定它是不是属于特权问题,对这一决定任何两个会员可以提出申诉[第14节]。
当特权问题提出,大会不一定进行最终表决——它可以交给一个委员会[第22节],或者搁置桌上[第19节],或者它可能有任何其他适用于它的附属[第7节]动议,在此情况下附属动议只与它有关,不影响被特权问题打断的问题。一旦特权问题得到处理,大会即恢复对被它打断的问题的考虑。
13 当天的议程。要求进入当天的议程优先于其他各项动议,例外的是重新考虑的动议[第27节],以及它服从的三种前述动议,并且是不能辩论也不能修正的。它不需要附议,并且当另一会员发言时它也是合乎次序的。
当一个或更多题目被指定在某一天或几点钟讨论时,它们即变成那一天或几时的当天议程,而不能在那时以前考虑[第39节]。到了那一天或几点钟,只要议题提出,即可讨论,比除三种前述问题和重新考虑动议以外的一切问题优先[第10,11,12,27节]。如果因故不能考虑,大会可以指定另一时间考虑。如果在规定日期没有讨论,这项议程就作罢。
当天的议程分为两类,特殊议程和一般议程。第一类总是优先于第二类。一般议程的来源有三:多数通过,把问题推迟到一定时间,或者通过一个哪一天或哪一次会议的议程;一般议程不能干扰大会的既定规则。特殊议程可以不顾所有需在规定时间考虑它的一切会议规则,因此要使任何问题成为特殊议程,需要三分之二票数。只要一项使规则失效的动议[第18节]合乎次序这个特殊议程就合乎次序。在一项特殊议程后已经提出一定时间,再提另一个特殊议程先于或干扰它,是不合次序的,但是特殊议程可干扰一般议程。
当开始进行当天的议程时,如果有特殊议程,必须首先讨论,然后进行一般议程;在每一类中,各个问题必须按它们的准确次序进行,首先指定该天或几时问题的孰先孰后。(进行当天议程的某一部分或某一问题的动议,不是一项优先动议。)讨论一经开始,任何别的题目可以不在那时考虑,而被指定到某个其他时间,如有多数票赞成,甚至可以推迟一项特殊议程。
当开会时间已到,或有某一会员提出,主席可这样提问:“我们是否进行当天的议程?”或者,“大会现在是否进行当天的议程?”
对于进行当天议程的表决如果是肯定的,其结果是取消会议正在考虑的问题,如同它被休会打断一样[第11节]。
一项否定的表决,其结果是不进行当天的议程,因为它们干扰当时会议正在考虑的问题。
对当天的议程,一个普通惯例是会议通过一项当天的议程,规定考虑每个问题的时间。当规定讨论第二个问题的时间已到,主席应即宣布,如无人反对,大会即将讨论的问题交付表决,并陈述将要讨论的下一个问题。如果有人反对,主席应立即向大会提出如下问题:“大会现在是否在此进行讨论预定在这个小时[陈述的题目]?”虽然我们在此假设的议程表并不说出这个事实,但其形式本身隐含着,在给予任何题目的时间已满时,一切待决问题当即交付表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