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死刑程序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美洲 ,
作者: 张栋 著
出 版 社: 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3-1字数:版次: 1页数: 28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09665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5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内容简介
近年来,我国死刑程序的改革已成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通过完善程序来限制死刑案件的数量和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已经成为普遍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分析和研究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相关理论及实践经验,剖析其死刑制度的运行机制,就具有了很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本书对死刑在美国的源流与现状进行了追溯,全面梳理了美国死刑案件的诉讼流程,剖析了美国的死刑错案问题,并就其程序中最核心的死刑量刑程序、联邦人身保护令、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以及死刑执行与赦免程序等内容作了重点分析与研究。本书资料翔实、立论深刻,是研究美国诉讼制度的一部力作。
作者简介
张栋,男,山东省莱西人,诉讼法学博士,曾做过检查察官、大学教师,现工作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先后在《山东大学学报》、《人民检察》、《政治论坛》、《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参与撰写了《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加入解读》、《审判公正问题研究》等多部专著;曾获《人民检察》2003年度优秀稿件二等奖。
目录
引言
第一章美国死刑概述
第一节死刑在美国的源流与现状
一、美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二、死刑存废的理论争议
三、美国现有的死刑罪名
第二节美国死刑案件诉讼流程
一、审前程序
二、初审程序
三、复审程序
第三节美国的死刑案件中的错误
一、引起广泛争议的利布曼报告
二、死刑错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三、美国对死刑错案的反应及对策
第二章死刑案件陪审团的组成
第一节预先甄选(Voir Dire)程序
一、“预先甄选”的必要性
二、“预先甄选”程序的基本过程
三、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
第二节对“死刑适格”的解释和争议
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威瑟斯庞判例
二、威瑟斯庞原则在威特案中的发展
三、摩根案对“死刑适格”的界定
第三节公正地代表全体(Fair-Cross-Section Requirement)
一、法院对“公正地代表全体”的基本立场
二、妇女在陪审团组成中的比例问题
三、种族偏见
第三章死刑量刑程序
第一节陪审团在死刑量刑中的地位的演变
一、陪审团在量刑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二、联邦最高法院态度的变化
第二节林诉亚利桑那州(Ring v.Arizona)案
一、亚利桑那州的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二、案情
三、诉讼经过
第三节林案对美国死刑量刑程序中陪审团地位的重大影响
一、对法官独立量刑的州的影响
二、对混合制程序州的影响
三、立法机构的回应
第四章联邦人身保护令
第一节联邦人身保护令的渊源与现状
一、人身保护令的源起及在美国的早期发展
二、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范围
三、对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的限制
第二节AEDPA与联邦人身保护令
一、AEDPA的出台
二、AEDPA第154章中的“决定参加”(“Opt-in”)程序
三、AEDPA对人身保护令程序的时效限制
……
第五章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
第六章死刑执行与赦免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美国死刑概述
第一节死刑在美国的源流与现状
在作为美国法律源头的英国普通法中就包含有死刑这种刑罚,按照英国早期的法律所规定的“故意杀人者死”,①在10世纪,绞刑成为英国相当普遍的处死方式。英国的征服者威廉曾经宣布,在他的统治下,除战争时期外,不得处死任何人。这大概是英国最早的废除死刑的规定。可是,死刑很快得到了恢复,其后仅在亨利八世统治下,就有大约7.2万人被处死。
英国很早就实行了陪审团制度。这使得民众对严刑峻法有了一个抵御的渠道。英国判处死刑的所谓罪名,曾经非常草率,在18世纪,有222个罪名可以处死,比如说偷窃、砍了一棵不该砍的树等。最终,民众没有能力改变法律,就通过陪审团制度来表达他们的不满。在一些他们认为不该处死的案子里,明明有充足证据证明嫌犯有罪,但陪审员们就是宣判嫌犯无罪。因为一旦定罪就是死刑。这样的情况大量发生,其实是在动摇司法制度本身,这使得英国在1823年到l837年之间,检讨和改革了它的死刑法,将几乎一半的罪名,从死刑里划了出来。
英国殖民者把英国的司法制度和普通法带进了北美,“美国人美国死刑程序研究承认英国的普通法是他们的传统和后盾”。①与此同时,死刑法也被开拓者们带到了北美殖民地。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第一次死刑,是在1608年的弗吉尼亚,第一位死刑犯是一个军官,他被处死的罪名是充当了西班牙的间谍。到了1612年,在弗吉尼亚的殖民地总督宣布的法律中,许多的轻微罪行都在死刑之列。
一、美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1767年,意大利人贝卡里亚发表了他的论文《论犯罪与刑罚》,他认为,刑罚制度的限度,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并且,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从而提出要废除死刑,认为由国家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
贝卡里亚的思想对美国刑事诉讼有着深远的影响,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死刑进行改革的国家之一。最早的改革尝试发生在弗吉尼亚。当时的美国建国者之一——托马斯杰弗逊,在他的家乡作了第一次尝试。他在弗吉尼亚州议会提出一个修改死刑法律的提案,就是除了谋杀罪和叛国罪之外,都不得判处死刑。这个提案以一票之差落败。
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是《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签署地,也受到贝卡里亚思想的影响。在那里,《独立宣言》的签署者——本杰明拉什博士(Dr.Benjamin Rush)认为,说死刑是一种“威慑力量”是没有道理的,他甚至认为,处死也是杀人,反而给犯罪行为树立了一个坏的榜样。本杰明富兰克林赞同他的观点。在美国,这个州是第一个在立法上把谋杀分出级别的,比如,把蓄意谋杀和过失杀人分开。在1794年,该州立法规定,除了一级谋杀罪,其余罪行一律不处以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