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适用指南——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国法律适用文库)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分则,
作者: 熊选国,任卫华主编
出 版 社: 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2-1字数:版次: 1页数: 27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81109919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刑法罪名认定及处罚实务问题、疑难问题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汇集400余个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的典型疑难判例精选100余个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标准裁判文书办理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本丛书是中国第一部刑事办案大型实务工具书。收录了:①刑法专家的权威释义;②刑法罪名认定及处罚实务问题,疑难问题解释;③刑法修正案,人大决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④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的典型疑难判例;⑤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标准裁判文书;⑥办理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⑦附录本书是公,检,法,司,律师刑事办案必备工具书,同时也是公安政法院校必备刑事法律重要教学参考书。本丛书以其权威性,针对性,全面性和实用性在国内刑事法律图书出版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重大的指导意义。
目录
刑法条文及释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一)“以牟利为目的”的含义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认定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标准
(四)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五)“为他人提供书号”行为的认定
(六)为他人提供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淫秽刊物或者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理
(七)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并不以“他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为必要条件
(八)“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行为的处理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一)“传播淫秽物品”的认定
(二)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认定
(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行为的认定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定罪标准
三、组织淫秽表演罪
(一)“组织进行淫秽表演”行为的认定
(二)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的认定
(三)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处罚对象
四、单位实施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行为的处罚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范围
(二)单位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成立条件
(三)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五、淫秽物品的界定
(一)“具体描绘性行为”的界定
(二)“露骨宣扬色情”的界定
(三)“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的界定
(四)“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
(五)“其他淫秽物品”的界定
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节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节录)(1998年12月17日法释〔199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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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
裁判文书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附录
书摘插图
刑法条文及释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以牟利为目的”的含义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并且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取得了利益,获利多少,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量刑的情节加以考虑。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认定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制、刻印、摄制、洗印等行为。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式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出版,是指编辑、印刷、出版、发行淫秽书刊。贩卖,是指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包括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致使淫秽物品流行的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这五种行为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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