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研究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杨峰 著
出 版 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2-1字数:版次: 1页数: 257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046737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将以比较法、实证分析方法和经济分析法为基本研究方法,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巴西、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与地区有关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立法、司法经验及理论研究,以世界各国和地区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为“横线”,以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为“纵线”,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从理论上来说,该书将填补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理论的一些空白,在理论上有一定的突破和创新,使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理论及证券法理论更系统,更严密;从实践上来说,该书对我国的证券立法具有借鉴作用,同时对司法、执法具有一定的参考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杨峰,男,1970年7月生,江西宁都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博士,师从王家福教授、梁慧星教授、孙宪忠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已出站),导师为赵旭东教授,现为江西财经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台湾实践大学客座副教授、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自2004年来,在报刊上发表文章23篇,其中核心刊物16篇,权威刊物2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司法部项目一项,省级项目一项、参与省级项目4项,出版专著《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一部,主编《证券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编《物权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副主编)等教材3部。
目录
前言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研究方法、预期目的
三、主要内容和范围
四、研究意义
第一部分 证券欺诈概述
一、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性质与特征
二、证券欺诈行为的类型及民事责任的构成
三、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二部分 国外和相关地区群体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一、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
二、英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三、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
四、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
五、巴西的集合诉讼制度
六、我国台湾地区的群体诉讼制度
七、各国和地区群体诉讼制度比较及借鉴
第三部分 美国证券欺诈集团诉讼制度研究
一、美国的集团诉讼结构及程序
二、美国1993年《证券法》对证券集团诉讼的规定
三、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证券诉讼的规定
四、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发展
第四部分 澳大利亚、加拿大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
一、澳大利亚的证券集团诉讼
二、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三、澳大利亚、加拿大群体诉讼之比较
第五部分 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现存问题
一、从两则案例引人
二、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
三、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制度现存的问题
第六部分 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中相关问题研究
第七部分 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 证券欺诈概述
一 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性质与特征
(一)一般民事欺诈:法律行为的欺诈以及侵权行为的欺诈
民事欺诈制度的历史渊远流长,公元前66年,罗马霰判官阿奎利乌斯将欺诈列为私犯之一种。拉贝奥给欺诈下了如下定义;一方以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或者利用他的错误致使不利的法律行为。现代民法将欺诈分为法律行为中的欺诈和侵权法上的欺诈。法律行为中的欺诈是指“所谓欺诈,指故意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法律行为中的欺诈的构成要素为:一、须有欺诈之故意,二、须有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指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三、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即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有因果关系,四、须有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判断与意思表示之间也有因果关系。”而侵权行为中的欺诈本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或隐瞒等手段故意从事的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责任的行为。侵权法上的欺诈的行为构成为:首先,行为人须有欺诈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欺诈,其次,行为人不仅须有虚假陈述或事实隐藏的行为,而且须有骗取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或不作为,再次,该不法须造成实际欺诈后果,即造成他人的实际损失,最后,欺诈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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