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增补本 2008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2-1字数:版次: 1页数: 57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09694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汇集了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我国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新的规定,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与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产业政策与强制淘汰制度等四部分,是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一部实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工具书,同时也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人员,科研院校的研究、教学人员,以及其他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人员。
目录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度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二、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
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7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发[2007]6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7]63号)
三、部门规章与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1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洗染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
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的通知(环发[2007]165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的通知(环发[2007]163号)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环发[2007]9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37号)
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
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环发[2007]2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
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11号)
关于印发《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通知(环办[2007]13号)
四、产业政策与强制淘汰制度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7年第57号)
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80号公告)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74号公告)
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71号公告)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70号公告)
铝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64号公告)
电解金属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63号公告)
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2号公告)
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41号公告)
发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41号公告)
纯碱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41号公告)
机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41号公告)
硫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41号公告)
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41号公告)
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24号公告)
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24号公告)
磷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24号公告)
轮胎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K17年第24号公告)
铅锌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24号公告)
陶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107年第24号公告)
涂料制造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24号公告)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13号公告)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3号公告)
关于印发化纤工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工业[2007]595号)
关于做好淘汰落后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7]2775号)
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特急发改能源[2007]2155号)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56号)
关于印发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181号)
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
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7]933号)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
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
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环函[2007]200号)
书摘插图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洲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域。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高下蛤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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