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德)黑格尔 攻,范扬,张企泰 译
出 版 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 1961-6-1字数:版次: 1页数: 360印刷时间: 2007/10/01开本: 大32开印次: 7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10001910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发哲学》一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資产阶級与貴族阶級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場,也就表現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贊助中等阶級”,亦郎贊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較軟弱的資产阶級的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現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貴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法哲学》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门。
目录
序言
导論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1—32节
本書的划分 第33节
第一篇 抽象法 第34—104节
第一章 所有权 第41—71节
一 取得占有 第54—58节
二 物的使用 第59—64节
三 所有权的轉讓 第65—70节
从所有权向契約的过渡 第71节
第二章 契約 第72—80节
第三章 不法 第82—104节
一 无犯意的不法 第84—86节
二 詐欺 第87—89节
三 强制和犯罪 第90—103节
从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104节
第二篇 道德 第105—141节
第一章 故意和責任 第115—118节
第二章 意图和福利 第n9一128节
第三章 善和良心 第129—141节
恶的道德形式 伪善 盖然論善
善的意图 信念 諷刺 第140节附释
从道德向倫理的过渡 第141节
第三篇 倫理 第142—360节
第一章 家庭 第158一18l节
第一 婚姻 第161—169节
第二 家庭財富 第170—172节
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第173—181节
第二章 市民社会 第182—256节
第一 需要的体系 第189—205节
一 需要及其滿足的方式 第190—195节
二 劳动的方式 第工96—198节
三 財富 第199—293节
第二 司法 第209—229节
一 作为法律的法 第211—214节
二 法律的定在 第215—218节
三 法院 第219—229节
第三 警察和同业公会 第230—256节
一 警察 第231—249节
二 同业公会 第250—256节
第三章 国家 第257—360节
第一 国家法 第260—329节
一 內部国家制度本身 第272—320节
一 王权 第275—286节
二 行政仅 第287—297节
三 立法权 第298—320节
二 对外主权 第321—329节
第二 国际法 第330—340节
第三 世界历史 第341—360节
譯后記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所有权
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因为人在这种最还是完全抽象的规定中是绝对无限的意志,所以这个有别于意志的东西,即可以构成它的自由的领域的那个东西,也同样被规定为与意志直接不同而可以与它分离的东西。
补充(所有权的合理性)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掦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即使我的自由这种实在性最初存在于一个外界事物中,从而是一种坏的实在性,然而抽象人格,就因为它存在于其直接性中,所以除了在直接性的规定中的定在以外不可能具有任何其他定在。
跟自由精神直接不同的东西,无论对精神说来或者在其自身中,一般都是外在的东西——即物,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
……
